类别 | 税务新闻-营业税 |
---|---|
主题 | 自4月1日起税籍清查,营业人有应申请变更、停业复业或注销等营业登记而未办者请速补办,以免受罚 |
内容 | 本局表示:本局将自101年4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全面清查辖内营业人营业登记情形;另清查停业达2年以上之营业人实际停业状况,亦纳入本次清查重点,以维护租税公平。 本局说明,营业人税籍资料之正确与完整,为掌握税源之前提,自101年4月1日起,将办理营业税税籍清查作业,实地访查辖内公司、行号,以查明有无未依规定办理变更、未办营业登记擅自营业或擅自停歇业等情事。若有登记不合规定者,除通知尽速补办设立、变更登记外,涉及漏税情事者,将依法补税及处罚。 本局指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及31条规定,营业人於开始营业及停、复业前,应办理营业及停、复业登记。同法第30条规定,营业人申请营业登记事项有变更或营业人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时,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或注销营业登记。 本局特别呼吁,营业人请自行查对,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规定办理者,应尽速补办相关登记事宜,以免被查获而遭受处罚。 |
日期 | 2012/2/24 |
发布单位 | 审查四科 |
联络人 | 郑热心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分机1236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