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稅務新聞-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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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自4月1日起稅籍清查,營業人有應申請變更、停業復業或註銷等營業登記而未辦者請速補辦,以免受罰 |
內容 | 本局表示:本局將自101年4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全面清查轄內營業人營業登記情形;另清查停業達2年以上之營業人實際停業狀況,亦納入本次清查重點,以維護租稅公平。 本局說明,營業人稅籍資料之正確與完整,為掌握稅源之前提,自101年4月1日起,將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實地訪查轄內公司、行號,以查明有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擅自停歇業等情事。若有登記不合規定者,除通知儘速補辦設立、變更登記外,涉及漏稅情事者,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本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31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應辦理營業及停、復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請自行查對,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
日期 | 2012/2/24 |
發佈單位 | 審查四科 |
聯絡人 | 鄭熱心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分機1236 |
主題(Category.Cake) | 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國稅 - 452 |
服務(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