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上较常发生之违章案件,营业人应多留意,以免受罚。
( 一 ) 应於规定期限内申报销售额,并缴纳营业税;未购发票或无营业税额亦需申报。
◎ 案例: A 贸易公司於 100 年 3 月 20 日申请设立登记,并经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准自 4 月份起使用统一发票,公司因刚开业未接到订单,故 4 月份并未申购发票,公司会计张小姐於接获主管稽徵机关查询电话及通知公文后,始自 100 年 5 月份起购买发票,而 5 、 6 月间公司因仍无营业情事,张小姐以为无销售额自不须缴税也不必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案经主管稽徵机关查获发现未申报之情事而被处罚滞怠报金。
◎ 所犯错误: A 贸易公司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35 条之规定,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二个月为一期,於次期开始 15 日内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
( 二 ) 作废发票之收执联及扣抵联,要订在同张发票存根联上,以避免发生漏报有效发票之销售额。
◎ 案例: B 实业公司李姓会计小姐开立之 100 年 6 月份 UF12345678 号统一发票,因书写错误致遭买受人甲公司退回并要求另行开立,但李姓会计小姐却因疏忽而将该张作废发票之收执联及扣抵联,订在 UF12345677 号 ( 即作废发票之前一张有效发票 ) 上,致在申报统一发票明细表时,漏报该张有效发票销售额 200,000 元,营业税额 10,000 元,案经主管稽徵机关依据营业人进销项凭证交查异常查核清单发现有漏报销售额情事。
◎ 所犯错误: B 实业公司李姓会计小姐因疏忽未将作废发票订在同张发票存根联,而漏报前一张有效发票之销售额,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35 条之规定。
( 三 ) 申报销售额前,应逐笔检查有无已开立之发票,误予截角,以免发生漏报销售额、税额情事。
◎ 案例: C 商号於申报 100 年 11 、 12 月份统一发票明细表时,误将 100 年 11 月 8 日 XT12334566 号之有效发票截角,致漏填该笔销售额 365,000 元,营业税额 18,250 元,案经主管稽徵机关依据营业人进销项凭证交查异常查核清单发现,除应补税外,并应再处所漏税额 5 倍以下罚锾。
◎ 所犯错误: C 商号会计小姐於申报 100 年 11 月份统一发票明细表时,将 XT 12334566 号有效发票误予截角,明细表并注明为空白,实际为漏报销售额,涉嫌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第 35 条规定。
( 四 ) 进项凭证若以影本申报扣抵时,应检查是否有重复扣抵情事。
◎ 案例: D 实业公司於申报 100 年 9 、 10 月份销售额时,已将 100 年 9 月份进货统一发票号码 WP 12334456 销售额 508,000 元,税额 25,400 元,於 100 年 11 月 15 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但该公司会计小姐因作业疏忽,误以为尚未申报扣抵,而向销货公司再取得该张发票影本,并於申报 100 年 11 、 12 月份销售额时,重复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案经营业人进销项凭证交查异常查核清单发现,除应补税外,尚须按所漏税额处 5 倍以下罚锾。
◎ 所犯错误:会计小姐因作业疏忽,重复申报进项凭证扣抵销项税额,涉嫌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15 条第 1 项之规定。
( 五 ) 勿取得虚设行号或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发票作为进项凭证。
◎ 案例: E 实业公司於 100 年 5 月 6 日向未办登记之 Y 商号进货计新台币 500,000 元,未依法取得进货凭证,而以 F 实业公司所开立之发票 UF12334456 号作为进货凭证,於 100 年 7 月 15 日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5,000 元,案经主管稽徵机关 ×× 专案查缉小组查获该 F 公司专以开立不实发票贩售图利,经通报 E 公司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机关查处其违章之行为。
◎ 所犯错误: E 实业公司进货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扣抵销项税额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19 条第 1 项第 1 款暨税捐稽徵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第 21 条之规定。
( 六 ) 有进货退出或折让情事,应於发生之「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
◎ 案例: G 实业公司於 100 年 5 月 3 日向 H 公司进货,取得进项凭证发票销售额 323,500 元,税额 16,175 元,并於 100 年 7 月 15 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全数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惟此笔进货於 100 年 6 月 2 日发生进货退出金额 39,800 元,税额 1,990 元,并开立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惟却未於发生当期 100 年 7 月 15 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案经营业人进销项凭证交查异常查核清单发现,违章受罚。
◎ 所犯错误: G 实业公司因进货退出而收回之营业税额,未於发生之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15 条第 2 项规定致遭受罚。
( 七 ) 收银机油墨应时常添加,以避免开立发票因油墨不清或漏盖统一发票专用章,致造成应记载事项未依规定记载而受罚。
◎ 案例: P 公司 100 年 9 月 3 日开立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 WU12335566 号,发票金额 1,200 元,未盖统一发票专用章即交付予买受人甲,该张发票经对奖获致三奖,检据领取中奖奖金时,代发统一发票奖金单位发现上情,由财政部印刷厂转交 P 公司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处新台币 1,500 元之罚锾。
◎ 所犯错误: P 公司开立之统一发票漏未盖统一发票专用章,违反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 8 条第 1 项规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48 条第 1 项规定,应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 1 %罚锾,其金额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币 1,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15,000 元。
( 八 ) 开立发票给营业人,不要忘记填写买受人名称及统一编号。
◎ 案例: J 实业公司销货予 K 公司,王姓会计小姐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予 K 公司时,未填写买受人名称及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 所犯错误: J 实业公司违反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 9 条第 1 项第 1 款营业人使用三联式统一发票,应载明买受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之规定,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48 条规定处罚。
( 九 ) 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进项凭证,不可申报扣抵。
◎ 案例: L 公司会计张小姐将张姓负责人交际应酬所取得之进项凭证 BU12345566 号,销售额 28,000 元,税额 1,400 元,与所购自用乘人小汽车进项凭证 BU12348899 号,销售额 450,000 元,税额 22,500 元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经所辖主管稽徵机关发现该 L 公司持不得扣抵之进项费用及固定资产凭证虚报进项税额,涉嫌违章。
◎ 所犯错误: L 公司所持不得扣抵进项凭证向主管稽徵机关虚报进项税额,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19 条第 1 项第 3 、 5 款之规定,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51 条第 1 项第 5 款规定处罚。
( 十 ) 一般计税营业人销售非本业之商品、劳务或固定资产,均应开立统一发票。
◎ 案例: M 公司於 100 年 9 月购买之自用乘人小汽车,因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於 100 年 12 月出售时未开立发票亦未申报,案经主管稽徵机关查获,除应补税外并裁处罚锾。
◎ 所犯错误:依营业税法第 1 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应依规定课徵营业税,纵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惟於销售时,仍应开立发票报缴税款。
( 十一 ) 营利事业依法规定应给予他人凭证而未给予、应自他人取得凭证而未取得、或应保存凭证而未保存者,应就未给予凭证、未取得凭证或未保存凭证,经查明认定之总额,处 5 %罚锾,前项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 100 万元。
◎ 案例: N 企业行未办理营业登记即自 100 年 9 月起营业,案经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於 100 年 12 月查获,其每月销售额 60 万元至 80 万元不等,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且查获有未依法取得进货凭证与未给予他人凭证情事,除处漏税罚 、未依规定给予凭证(采择一从重)及 未依规定办理营业登记之罚锾外,另就未依规定取得凭证,经查明之总额处 5 %罚锾。
资料来源:财政部税务入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