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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月1日起稅籍清查,營業人有應申請變更、停業復業或註銷等營業登記而未辦者請速補辦,以免受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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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年度中由免用統一發票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年度中由查定課徵營業稅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將免用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一併申報,若漏未申報該部分所得者,應予補稅免罰。 該局指出,漏報查定營業額部分之所得計算,應視其為擴大書審申報或查帳案件有所不同,茲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若為擴大書審申報案者,依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第5點規定,該查定之營業收入應依擴大書面審核適用純益率核課所得,即(查定之營業收入+開立發票之金額+非營業收入)×擴大書面審核適用純益率。 二、營利事業若採查帳申報者,因查定課稅期間之收入成本損費均未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該期間之所得額(查定之營業收入×同業利潤標準純益率),而本期之課稅所得額即查定營業額核定之所得額加計開立發票期間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之所得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有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情事者,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申請更正,以正確計算稅務申報之損益及應繳納稅捐。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60) 發布單位:中南稽徵所 資料來源:台北市國稅局 http://www.chemfu.com.tw/hot_59109.html 營利事業年度中由免用統一發票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4-12-17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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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稅務新聞-營業稅
主題 自4月1日起稅籍清查,營業人有應申請變更、停業復業或註銷等營業登記而未辦者請速補辦,以免受罰
內容 本局表示:本局將自101年4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全面清查轄內營業人營業登記情形;另清查停業達2年以上之營業人實際停業狀況,亦納入本次清查重點,以維護租稅公平。

本局說明,營業人稅籍資料之正確與完整,為掌握稅源之前提,自101年4月1日起,將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實地訪查轄內公司、行號,以查明有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擅自停歇業等情事。若有登記不合規定者,除通知儘速補辦設立、變更登記外,涉及漏稅情事者,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本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31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應辦理營業及停、復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請自行查對,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日期 2012/2/24
發佈單位 審查四科
聯絡人 鄭熱心
聯絡電話 03-3396789分機1236
主題(Category.Cake) 財政稅務 - 510
施政(Category.Theme) 國稅 - 452
服務(Category.Service) 其他 - IZ0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