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税务新闻-一般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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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遭限制出境之欠税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解除限制者,如返国后可否申请退还担保品? |
内容 | 本局表示:遭限制出境之欠税纳税义务人向稽徵机关提供财产担保解除出境限制者,因其所提供的担保财产系依法提供缴纳欠税之相当担保,为达税捐保全目的,於其欠税尚未缴清结案前,不得返还担保品。 本局说明,依据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对於欠缴税款及已确定罚锾单计或合计,个人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新台币200万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个人在新台币15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新台币300万元以上,得由财政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而遭限制出境之欠税纳税义务人向税捐稽徵机关提供相当财产担保后,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之财产担保系依法提供缴纳欠税及罚锾之相当担保,为确实达成保全目的,在其欠税或罚锾未缴清结案前,不得退还,第三人代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提供相当担保者,亦仍应依上述规定办理。 本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收到税捐稽徵机关寄发之核定税额缴款书,经核对无误即应於规定期限内缴纳,以免欠税金额达前述规定之标准,将遭限制出境。 |
日期 | 2012/7/20 |
发布单位 | 资讯科 |
联络人 | 庄淑芳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3-3396789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转 1157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资料来源:北区国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