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稅務新聞-一般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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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遭限制出境之欠稅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解除限制者,如返國後可否申請退還擔保品? |
內容 | 本局表示:遭限制出境之欠稅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提供財產擔保解除出境限制者,因其所提供的擔保財產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之相當擔保,為達稅捐保全目的,於其欠稅尚未繳清結案前,不得返還擔保品。 本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對於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而遭限制出境之欠稅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保全目的,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結案前,不得退還,第三人代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相當擔保者,亦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核定稅額繳款書,經核對無誤即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欠稅金額達前述規定之標準,將遭限制出境。 |
日期 | 2012/7/20 |
發佈單位 | 資訊科 |
聯絡人 | 莊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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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北區國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