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税务新闻-一般新闻 |
---|---|
主题 | 机关团体99年度结算申报案件开始查核!若支出占收入的比例未达70%,须向该管主管机关申请结余经费保留计画 |
内容 | 本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以下称机关团体)99年度结算申报案件即将进行查核。 本局说明,依据「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标准」)规定,机关团体有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扣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活动有关之亏损后,仍有所得者,应依法课徵所得税。若机关团体於办理结算申报时有漏报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於稽徵机关查获前自动补报所漏报之所得及缴纳税款,并加计利息,则可免於受罚。 本局并说明,依据免税标准之规定,机关团体当年度与创设目的有关的支出,须达各项收入之70%始可免纳所得税。但经主管机关查明函请财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故机关团体99年度若有支出未达收入70%,尚未经财政部同意者,应尽速拟具结余经费使用计画书,向主管机关申请结余经费保留,主管机关查明使用计画与创设目的有关后,函请财政部同意,当年度始得免纳所得税。 本局进一步说明,机关团体经财政部同意其结余款经费使用计画者,应依使用计画确实执行,稽徵机关会列管追踪查核,使用计画之最后年度本局并列选为查核案件。倘机关团体未依其报经核准之使用计画使用完毕,稽徵机关将就全部结余款依法核课结余款发生年度之所得税。本局表示,99年度机关团体结算申报案件即将查核,机关团体如有经核准之结余经费未使用完毕,系因不可归责之正当理由,机关团体得叙明理由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后,函请财政部同意,申请变更结余经费使用计画。但机关团体结余款发生年度为95年度及以前年度者,因已逾核课期间,则不得申请计画之变更。 |
日期 | 2012/7/17 |
发布单位 | 审查一科 |
联络人 | 郑晓琪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 转 1321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