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稅務新聞-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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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外籍旅客來臺購物申請現場小額退還營業稅者,務必於出境時申請海關查驗,方完成退稅程序 |
內容 | (桃園訊) 外籍旅客向經核准貼有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商店購買特定貨物含稅購物金額達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得於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還購買特定貨物所支付的營業稅,如果該商店另貼有經核准辦理現場退稅標誌(Authorized Cash Tax Refunds-TRS)且退稅金額在1,000元(含稅購物金額約21,000元)以下,也可以選擇在消費當日辦理現場小額退稅。 本局說明,外籍旅客若未於一定期間攜帶該特定貨物出境或有未符合退稅規定情事,出境機場或港口的海關將填發「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返還營業稅繳款書(40F)」交由旅客繳回已兌領稅款。如外籍旅客未依規定繳回稅款或有未向海關申請查驗紀錄者,將列入違反小額退稅規定紀錄名單,下次復來臺除繳回已退還稅款外,不得適用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辦法申請辦理退還營業稅。 本局呼籲,外籍旅客來臺購物申請現場小額退還營業稅者,必須在出境時持護照(旅行證或入出境證)、所購貨物、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及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向海關申請查驗後,方完成退稅程序。若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
日期 | 2012/2/22 |
發佈單位 | 資訊科 |
聯絡人 | 呂淑瑜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分機1134 |
主題(Category.Cake) | 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國稅 - 452 |
服務(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