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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错误受罚案例4
http://www.chemfu.com.tw/ 权富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权富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326 桃园市杨梅区新农街二段253号
营利事业年度中由免用统一发票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应如何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若年度中由查定课徵营业税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其营利事业所得税应将免用发票期间之查定营业额一并申报,若漏未申报该部分所得者,应予补税免罚。 该局指出,漏报查定营业额部分之所得计算,应视其为扩大书审申报或查帐案件有所不同,兹说明如下: 一、营利事业若为扩大书审申报案者,依扩大书面审核要点第5点规定,该查定之营业收入应依扩大书面审核适用纯益率核课所得,即(查定之营业收入+开立发票之金额+非营业收入)×扩大书面审核适用纯益率。 二、营利事业若采查帐申报者,因查定课税期间之收入成本损费均未申报,应依所得税法第79条规定,按同业利润标准核定该期间之所得额(查定之营业收入×同业利润标准纯益率),而本期之课税所得额即查定营业额核定之所得额加计开立发票期间经稽徵机关查帐核定之所得额。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若有年度中改为使用统一发票情事者,应依前揭规定办理结算申报或申请更正,以正确计算税务申报之损益及应缴纳税捐。 (联络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长;电话25868885分机360) 发布单位:中南稽徵所 资料来源:台北市国税局 http://www.chemfu.com.tw/hot_59109.html 营利事业年度中由免用统一发票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应如何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 2024-12-17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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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错误受罚案例

实务上较常发生之违章案件,营业人应多留意,以免受罚。

(一)应於规定期限内申报销售额,并缴纳营业税;未购发票或无营业税额亦需申报。  

◎案例:A 贸易公司於88年3月20日申请设立登记,并经所在地税捐稽徵处核准自四月份起使用统一发票,公司因刚开业未接到订单,故4月份并未申购发票,公司会计张小姐於接获税捐稽徵处查询电话及通知公文后,始自88年5月份起购买发票,而5、6月间公司因仍无营业情事,张小姐以为无销售额自不须缴税也不必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案经税捐单位查获发现未申报之情事而被处罚滞怠报金。  

◎所犯错误:A 贸易公司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之规定,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二个月为一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

(二)作废发票之收执联及扣抵联,要订在同张发票存根联上,以避免发生漏报有效发票之销售额。  

◎案例:B 实业公司李姓会计小姐开立之88年6月份DA12345678号统一发票,因书写错误致遭买受人甲公司退回并要求另行开立,但李姓会计小姐却因疏忽而将该张作废发之收执联及扣抵联,订在DA12345677号(即作废发票之前一张有效发票)上,致在申报统一发票明细表时,漏报该张有效发票销售额200、000元,营业税额10、000元,案经税捐单位依据营业人进销项凭证交查异常查核清单发现有漏报有效发票之销售额情事。  

◎所犯错误:B 实业公司李姓会计小姐因疏忽未将作废发票订在同张发票存根联,而漏报前一张有效发票之销售额,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之规定。

(三)申报销售额前,应逐笔检查有无已开立之发票,误予截角,以免发生漏报销售额、税额情事。  

◎案例:C 商号於申报88年3、4月份统一发票明细表时,误将88年3月8日BU12334566号之有效发票截角,致漏填该笔销售额365、000元营业税额18、250元,案经税捐单位依据营业人进销项凭证交查异常查核清单发现,除应补税外,并应再处所漏税额一至十倍罚锾。  

◎所犯错误:C商号会计小姐於申报88年3月份统一发票明细表时,将BU 12334566号有效发票误予截角,明细表并注明为空白,实际为漏报销售额,涉嫌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第35条规定。

(四)进项凭证若以影本申报扣抵时,应检查是否有重复扣抵情事。  

◎案例:D实业公司於申报88年3、4月份销售额时,已将88年3月份进货统一发票号码BU 12334456销售额508、000元税额25、400元,於88年5月15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但该公司会计小姐因作业疏忽,误以为尚未申报扣抵,而向销货公司再取得该张发票影本,并於申报88年5、6月份销售额时,重复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案经营业人进销项凭证交查异常查核清单发现,除应补税外,尚须按所漏税额处1倍至10倍罚锾。  

◎所犯错误:会计小姐因作业疏忽,重复申报进项凭证扣抵销项税额,涉嫌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1项之规定。        

(五)勿取得虚设行号或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发票作为进项凭证。  

◎案例:E 实业公司於88年5月6日向未办登记之Y 商号进货计新台币500、000元,未依法取得进货凭证,而以F 实业公司所开立之发票CQ12334456号作为进货凭证,於88年7月15日向税捐处申报扣抵销项税额25、000元,案经税捐稽徵处××专案查缉小组查获该 F公司专以开立不实发票贩售图利,经通报 E公司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机关查处其违章之行为。  

◎所犯错误:E 实业公司进货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扣抵销项税额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1款暨税捐稽徵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第21条之规定。

(六)有进货退出或折让情事,应於发生之「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  

◎案例:G 实业公司於88年5月3日向 H公司进货,取得进项凭证发票销售额323、500元税额16、175元,并於88年7月15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全数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惟此笔进货於88年6月2日发生进货退出金额39、800元税额1、990元,并开立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惟却未於发生当期88年7月15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案经营业人进销项凭证交查异常查核清单发现,违章受罚。  

◎所犯错误:G 实业公司因进货退出而收回之营业税额,未於发生之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规定致遭受罚。

(七)收银机油墨应时常添加,以避免开立发票因油墨不清或漏盖统一发票专用章,致造成应记载事项未依规定记载而受罚。  

◎案例:P 公司88年9月3日开立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EK12335566号发票金额1、200元,未盖统一发票专用章即交付予买受人甲,该张发票经对奖获致三奖,检据领取中奖奖金时,代发统一发票奖金单位发现上情,由财政部印刷厂转交 P公司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处新台币1、500元之罚锾。  

◎所犯错误:P 公司开立之统一发票漏未盖统一发票专用章,违反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8条第1项规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第1项规定,应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百分之一罚锾,其金额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币1、500元,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

(八)开立发票给营业人,不要忘记填写买受人名称及统一编号。  

◎案例:J实业公司销货予 K 公司,王姓会计小姐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予K 公司时,未填写买受人名称及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所犯错误:J 实业公司违反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9条第1项第1款营业人使用三联式统一发票,应载明买受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之规定,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处罚。

(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进项凭证,不可申报扣抵。  

◎案例:L 公司会计张小姐将张姓负责人交际应酬所取得之进项凭证BU12345566号销售额28、000元税额1、400元与所购自用乘人小汽车进项凭证BU12348899号销售额450、000元税额22、500元向税捐处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经所辖税捐稽徵机关发现该 L公司持不得扣抵之进项费用及固定资产凭证虚报进项税额,涉嫌违章。  

◎所犯错误:L 公司所持不得扣抵进项凭证向主管稽徵机关虚报进项税额,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5款之规定。

(十)一般计税营业人销售非本业之商品、劳务或固定资产,均应开立统一发票。  

◎案例:M 公司於87年9月购买之自用乘人小汽车,因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於八十八年七月出售时未开立发票亦未申报,案经主管稽徵机关查获,除应补税外并裁处罚锾。  

◎所犯错误:依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应依规定课徵营业税,纵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惟於销售时,仍应开立发票报缴税款。

(十一)营利事业依法规定应给予他入凭证而未给予、应自他人取得凭证而未取得、或应保存凭证而未保存者,应就未给予凭证、未取得凭证或未保存凭证,经查明认定之总额,处百分之五罚锾。  

◎案例:N 企业行未办理营业登记即自87年9月起营业,案经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於88年6月查获,其每月销售额60万元至80万元不等,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且查获有未依法取得进货凭证与未给予他人凭证情事,除处漏税罚及未依规定办理登记之罚锾外,应就未给与、未取得凭证,经查明之总额处百分之五罚锾(采择一从重处罚)。  

资料来源:财政部税务入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