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較常發生之違章案件,營業人應多留意,以免受罰。
(一)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未購發票或無營業稅額亦需申報。
◎案例:A 貿易公司於88年3月20日申請設立登記,並經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核准自四月份起使用統一發票,公司因剛開業未接到訂單,故4月份並未申購發票,公司會計張小姐於接獲稅捐稽徵處查詢電話及通知公文後,始自88年5月份起購買發票,而5、6月間公司因仍無營業情事,張小姐以為無銷售額自不須繳稅也不必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案經稅捐單位查獲發現未申報之情事而被處罰滯怠報金。
◎所犯錯誤:A 貿易公司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之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二)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案例:B 實業公司李姓會計小姐開立之88年6月份DA12345678號統一發票,因書寫錯誤致遭買受人甲公司退回並要求另行開立,但李姓會計小姐卻因疏忽而將該張作廢發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訂在DA12345677號(即作廢發票之前一張有效發票)上,致在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時,漏報該張有效發票銷售額200、000元,營業稅額10、000元,案經稅捐單位依據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有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情事。
◎所犯錯誤:B 實業公司李姓會計小姐因疏忽未將作廢發票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而漏報前一張有效發票之銷售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之規定。
(三)申報銷售額前,應逐筆檢查有無已開立之發票,誤予截角,以免發生漏報銷售額、稅額情事。
◎案例:C 商號於申報88年3、4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時,誤將88年3月8日BU12334566號之有效發票截角,致漏填該筆銷售額365、000元營業稅額18、250元,案經稅捐單位依據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除應補稅外,並應再處所漏稅額一至十倍罰鍰。
◎所犯錯誤:C商號會計小姐於申報88年3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時,將BU 12334566號有效發票誤予截角,明細表並註明為空白,實際為漏報銷售額,涉嫌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35條規定。
(四)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
◎案例:D實業公司於申報88年3、4月份銷售額時,已將88年3月份進貨統一發票號碼BU 12334456銷售額508、000元稅額25、400元,於88年5月15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該公司會計小姐因作業疏忽,誤以為尚未申報扣抵,而向銷貨公司再取得該張發票影本,並於申報88年5、6月份銷售額時,重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除應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所犯錯誤:會計小姐因作業疏忽,重複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涉嫌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五)勿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案例:E 實業公司於88年5月6日向未辦登記之Y 商號進貨計新台幣500、000元,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而以F 實業公司所開立之發票CQ12334456號作為進貨憑證,於88年7月15日向稅捐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5、000元,案經稅捐稽徵處××專案查緝小組查獲該 F公司專以開立不實發票販售圖利,經通報 E公司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查處其違章之行為。
◎所犯錯誤:E 實業公司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暨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之規定。
(六)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情事,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案例:G 實業公司於88年5月3日向 H公司進貨,取得進項憑證發票銷售額323、500元稅額16、175元,並於88年7月15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此筆進貨於88年6月2日發生進貨退出金額39、800元稅額1、990元,並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惟卻未於發生當期88年7月15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案經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違章受罰。
◎所犯錯誤:G 實業公司因進貨退出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未於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致遭受罰。
(七)收銀機油墨應時常添加,以避免開立發票因油墨不清或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致造成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而受罰。
◎案例:P 公司88年9月3日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EK12335566號發票金額1、200元,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即交付予買受人甲,該張發票經對獎獲致三獎,檢據領取中獎獎金時,代發統一發票獎金單位發現上情,由財政部印刷廠轉交 P公司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處新台幣1、500元之罰鍰。
◎所犯錯誤:P 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漏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八)開立發票給營業人,不要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案例:J實業公司銷貨予 K 公司,王姓會計小姐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K 公司時,未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所犯錯誤:J 實業公司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規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九)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
◎案例:L 公司會計張小姐將張姓負責人交際應酬所取得之進項憑證BU12345566號銷售額28、000元稅額1、400元與所購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憑證BU12348899號銷售額450、000元稅額22、500元向稅捐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發現該 L公司持不得扣抵之進項費用及固定資產憑證虛報進項稅額,涉嫌違章。
◎所犯錯誤:L 公司所持不得扣抵進項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虛報進項稅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5款之規定。
(十)一般計稅營業人銷售非本業之商品、勞務或固定資產,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案例:M 公司於87年9月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因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八十八年七月出售時未開立發票亦未申報,案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除應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所犯錯誤: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縱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惟於銷售時,仍應開立發票報繳稅款。
(十一)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入憑證而未給予、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給予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案例:N 企業行未辦理營業登記即自87年9月起營業,案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於88年6月查獲,其每月銷售額60萬元至80萬元不等,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查獲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與未給予他人憑證情事,除處漏稅罰及未依規定辦理登記之罰鍰外,應就未給與、未取得憑證,經查明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採擇一從重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