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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凭证申报扣抵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5款规定,营业人虚报进项税额者,除追缴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1倍至10倍罚锾,并得停止其营业。为避免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营业人於收受统一发票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一) 进货收受统一发票应确认是否为实际交易销货营业人所开立之统一发票。 (二)进货付款时,如收款对象,与开立发票之营业人不符时,应暂缓付款,并先查对销货营业人是否真实,俟查对确实,并取得名称相符之统一发票再行付款。 (三)进货付款时,最好均能以划线并书有抬头之支票付款,尤其巨额付款,更应以签发支票付款,支票上抬头与开立发票之厂商名称必须相符( 最好签注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如货款金额较小以现金支付者,应请领款人在现金付款签收单上签名盖章,并注明身分证统一编号、地址等资料,以利事后查证时,作为佐证资料。 (四)尽量避免向来路不明之营业人或外务员进货,应确认销货人之身分,对接洽业务人员之名片妥为保存或提示之资料加以影印备查,并做好徵信工作,对所交付之统一发票予以查证相符后,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五)请妥为保存交易过程之有关凭证,如运送货物之托运单、送货单、订货之估价单、收货之验收单、过磅之磅单、卡车路单....等,以便事后相关单位查证时,作为进货事实之 佐证。 (六)对於平时往来之厂商应有往来厂商名册,不但可以便利双方交易来往连系,万一取得不实的统一发票时,亦可供作佐证之资料,证明发票来源。 (七)贩卖不实统一发票者,常见其登记名称为「××企业社」、「××企业行」、「××实业社」、「××实业行」、「××工业社」等,从字义上无法辨认系经营何种行业,如销货人交付该类发票时,应特别注意,并随时向税捐稽徵处查询,以免事后受到牵连。
资料来源 :财政部税务入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