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索取载明买受人名称、统一编号及载有税额之进项凭证并依法申报扣抵。 1.采一般计税营业人 (1)购买货物或劳务时,所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 (2)视为销售货物或劳务者,所自行开立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 (3)其他经财政部核定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 购买货物或劳务时如未能充分取得载明买受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及载有税额之进项凭证并依法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营业人除将自行吸收该进项税款外,且於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亦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形成双重损失。 2.小规模营业人 采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并依规定申报者,主管稽徵机关应按其进项税额百分之十,在查定税额内扣减。是以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定依查定之销售额按税率计算营业税额之农产品批发市场承销人、销售农产品之小规模营业人、小规模营业人及其他经财政部规定免予申报销售额之营业人,应尽量取得载有税额之进项凭证,并分别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检具当期各月份进项凭证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以减轻营业税负担。逾上开期限申报或非当期各月份进项凭证,不得扣减查定税额。前项申报凭证其进项税额百分之十超过查定税额者,次期得继续扣减。 (二)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经营非专属本业之销售额部分得申请改采一般计算方式计 徵营业税。 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之营业人,系按其销售额依规定之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其进项税额并不能扣抵或退还。但上述营业人如兼营仓库、保管箱、机器出租、发行信用卡及其他非专属本业之销售收入,与其他行业营业人之销售收入性质相同,是以是类营业人得就此部分销售收入申请改依一般计税方式计算营业税额,以享受进项税额扣抵 销项税额之权利。但经核准后3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计税方式。 (三)放弃免税 依税法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则下一手销售时将按全额课税,其产品价格及市场竞争力将发生变化,是以销售免税货物或 劳务之营业人,得就其本身之营运情形,考虑申请放弃适用免税规定。但经核准后3年内不得变更。 (四)申请退税 1.营业人申报之下列溢付税额,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请退还: (1) 因销售适用零税率货物或劳务而溢付之营业税。 (2)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之营业税。 (3)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申请注销登记者,其溢付之营业税。 前项以外之溢付税额,应由营业人留抵应纳营业税,但情形特殊者,得报经财政部核准退还之。 2.外销比率较高之营业人应掌握早申报早退税原则。 采一般计税之营业人其营业税原则上系以每二月为一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申报,但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适用零税率者,得申请以每月为一期,於次月15日前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因此,营业人如因销售适用零税率之货物或劳务,各期经常有溢付税额者,可申请按月申报,以提前取得退税款,增加资金周转能力。
资料来源:财政部税务入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