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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税务新闻-一般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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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外侨综合所得税之课税释疑 |
内容 | 本局表示,外侨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超过90天者,依中华民国所得税法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其因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自境外雇主取得之报酬,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应併同境内取得之各类所得申报缴纳所得税。 本局进一步表示,外侨在一课税年度内在华居留合计超过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为其雇主来华从事商业活动或提供劳务,如销售货品、调查市场、採购、验货、技术服务等,因其在华居留期间,中华民国政府提供取得劳务报酬之工作环境、使用各项公共设施,并受中华民国政府之保护,故有纳税义务,且在国际间课税之惯例上,对于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国别认定,均系以劳务提供地为准。 本局并表示,对国外劳务报酬课徵所得税,在两国尚未订定租税协定前,常发生重复课税之现象,但有些国家为消弭重复课税,对已在其他国家缴纳之所得税准予扣抵。本局特吁请已在我国缴纳所得税之外侨,如有需要纳税证明书,请携带护照及居留证,迳向国税局所辖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洽办。 |
日期 | 2012/7/20 |
发佈单位 | 审查二科 |
联络人 | 庄淑纯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 转 1415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类别 | 税务新闻-一般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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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外籍旅客购物退税请认明TRS标志 |
内容 | 时序入夏,旅游旺季随之来临,依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统计,至本年度5月止,入境之外籍旅客已逾400万人次,较去年同期增加10%,显示宝岛臺湾的魅力正在绽放。为鼓励外籍旅客在臺消费,政府颁订有「外籍旅客购买特定货物申请退还营业税实施办法」,以实质的退还现金提高其购物诱因。 本局表示,日前迭经接获外籍旅客抱怨,非特定营业人告知外籍旅客只需凭购物取得之统一发票即可向海关办理退税,惟海关却不予核准退税,致影响外籍旅客对宝岛臺湾之观感。本局特别说明外籍旅客须在具有特定营业人资格之商店购买特定货物,且取得「外籍旅客购买特定货物退税明细申请表」者,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本局唿吁营业人如符合下列条件,即可向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核准为特定营业人,并取得核准销售特定货物退税之标志(Tax Refund Shopping 简称TRS): 一、实收资本额500万元以上之公司。 二、无积欠已确定之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及罚锾者。 三、最近二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委託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或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电话洽询本局,连络电话为0800-000321,将有专人服务。 |
日期 | 2012/7/17 |
发佈单位 | 审查四科 |
联络人 | 姜慧霖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 转 1241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主题 | 杨梅稽徵所配合桃园县欢喜缘爱心协会举办「捐血一袋,救人一命」租税宣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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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目的 | 杨梅稽徵所配合桃园县欢喜缘爱心协会举办「捐血一袋,救人一命」租税宣导活动 |
地点 | 桃园县杨梅市中山北路二段318号(第一股: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第二股:综合所得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第三股: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第四股:为民服务、租税教育、租税宣导、政风业务及税务管理。) |
时间 | 2012/7/22 上午 08:00:00 |
主办单位 | 杨梅稽徵所 |
电话 | (03)4311851 |
传真 | (03)4816173 |
内容 | 一、目的:藉桃园县欢喜缘爱心协会承办「捐血一袋,救人一命」之人潮,宣导各税新颁布之租税法令及常见违章案例,以寓教于乐方式传输正确之租税观念,同时宣导「共通性载具-手机条码」、「推广电子发票」、「请多利用便利商店缴纳国税税款」等讯息,以推广民众善加利用网路服务,另宣导多项为民服务措施及假退税真诈财、反贪倡廉、端正政风讯息等,以提升纳税服务品质。 二、时间:101年7月22日(星期日)上午8时起。 三、地点:杨梅市公所围墙边(杨梅市大华街28号对面)。 四、活动进行方式 1、设置税务宣导站,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并举办趣味小 游戏「国税对对碰」,吸引现场民众参与。 2、现场分发各税常犯错误案例解析、「请多利用便利超 商缴纳税款」宣导手册、为民服务措施及防制退税诈骗等 宣导资料。 3、加强宣导「线上列印条码化缴款书」、「推广电子发 票」等讯息,以宣传民众多多利用网路服务。 4、分送现场民众广告面纸及环保扇等,藉以宣传免费服 务电话、网际网路网址及廉政全功能服务柜檯免费服务电 话等,扩展宣导效益。 |
日期 | 2012/7/11 |
相关连结 | http://www.ntx.gov.tw/Yangmei/Index.aspx |
参加方式 | 自由入场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其他 - IZ0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主题 | 杨梅稽徵所配合大溪稽徵所举办「儿童戏剧展-虫虫向前冲」租税宣导及统一发票推行宣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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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目的 | 杨梅稽徵所配合大溪稽徵所举办「儿童戏剧展-虫虫向前冲」租税宣导及统一发票推行宣导活动 |
地点 | 桃园县杨梅市中山北路二段318号(第一股: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第二股:综合所得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第三股: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第四股:为民服务、租税教育、租税宣导、政风业务及税务管理。) |
时间 | 2012/8/4 下午 01:00:00 |
主办单位 | 杨梅稽徵所 |
电话 | (03)4311851 |
传真 | (03)4816173 |
内容 | 一、目的:藉大溪稽徵所举办「儿童戏剧展-虫虫向前冲」租税宣传及统一发票推行宣导活动之人潮,加强宣导传输纳税义务人正确之租税观念、新颁布之租税法令、各税常见违章案例,并宣导多元缴税方式及假退税真诈财、反贪倡廉、端正政风讯息等。 二、时间:101年8月4日(星期六)下午13时至18时。 三、地点:桃园县客家文化馆演艺厅(桃园县龙潭乡中正路三林段500号)。 四、活动进行方式 1、凡参与活动之现场民众,均可参加本所国税常识有奖问答小游戏「国税弹珠臺」,玩弹珠臺决定题目,答对即可兑得精美宣导品乙份,数量有限,送完为止。 2、设立国税税务咨询服务处,提供参与活动民众税务咨询。 3、现场分发国税与地方税简介、各税常犯错误案例解析、国税各税缴税方式宣导手册等宣导资料。 4、分送国税宣导广告面纸,藉以宣传免费服务电话、网际网路网址及廉政全功能服务柜檯免费服务电话等,扩展宣导效益。 |
日期 | 2012/7/13 |
相关连结 | http://www.ntx.gov.tw/Yangmei/Index.aspx |
参加方式 | 自由入场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其他 - IZ0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类别 | 税务新闻-一般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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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4/2起民众持悠游卡或icash至7-11消费,7-11不再主动提供纸本电子发票 |
内容 | 为落实节能减碳,自4月2日起,民众至7-11(统一超商)消费,只要出示悠游卡或icash进行消费,7-11(统一超商)将不再主动提供纸本发票。 持载具的民众若有纸本发票需求,需在结帐时告知店员;若有报帐需求的民众,7-11(统一超商)亦将提供纸本电子发票方便民众作为会计凭证报帐。 持载具的发票作业流程如下: 1.索取:结帐时出示悠游卡或icash,即完成电子发票的索取。 2.查询:持载具至全省7-11(统一超商)多媒体服务机(ibon)进行查询发票资讯或是否中奖。 3.兑领奖:若中奖,则印出纸本电子发票,至邮局兑领现金或至7-11(统一超商),OK便利商店(来来超商)进行等值商品兑奖。 4.捐赠:至全省7-11(统一超商)多媒体服务机(ibon)进行捐赠。 |
日期 | 2012/4/9 |
发佈单位 | 桃园县分局 |
联络人 | 钟素菁 |
联络电话 | 03-3396511转419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类别 | 税务新闻-综合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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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100年度综合所得税将于101年7月31日办理第一批退税 |
内容 | 本局表示,民众申报10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时,如有填具退税金融机构帐号者,于稽徵机关核定后,第一批退税案件将于101年7月31日存入纳税义务人所指定之金融机构帐户,未採用转帐退税之案件,将寄发退税凭单给纳税义务人,请纳税义务人特别留意。 本局说明:本次退税对象为採「网路申报」、「税额试算线上登录或电话语音确认」及于101年5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务处申报「二维条码」、「人工申报」或「税额试算退税确认申报书」之退税案件,退税凭单有效兑领期限为101年7月31日至9月28日,请受退税人于收到退税凭单后,尽速于兑领期限办理兑领手续。 退税凭单金额在5,000元以下者,受退税人除可持身分证、印章及退税凭单迳向凭单上所指定之金融机关兑领现金外,亦可存入各金融机构帐户兑领;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则须存入存款帐户方得兑领。 本局唿吁,国税局不会以电话通知纳税义务人退税,更不会请民众至自动柜员提款机前操作或输入任何资料,如有任何疑问,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查询或拨本局0800-000321免费服务电话查证。 |
日期 | 2012/7/12 |
发佈单位 | 资讯科 |
联络人 | 吴慧如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分机1158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国税局说明,依据「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税额试算服务作业要点」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课税年度的前一年度已办理综所税结算申报,其所得额、免税额、扣除额及抵减税额资料,经核定符合条件者,才可以适用税额试算服务。举例来说,纳税人甲君必须去年有办理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且其申报资料经核定符合上开要点相关规定,国税局才会在今年主动试算出甲君应缴或应退还税额,并寄发10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税额试算通知书给甲君。
国税局指出,自101年薪资恢復课税之军教人员,100年度之薪资所得虽仍属免税,如有薪资所得以外之收入,建议提前今年开始办理10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不但有机会成为101年度税额试算服务的对象,100年度如有扣缴税额及可扣抵税额合计超过200元者,还可以退税哦,真是一举两得!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黄科长 06-2223111转8037
汇总编号:10105-1209
资料来源:南区国税局
101年赠与税免税额为220万 | |
财政部臺北市国税局表示,101年赠与税免税额,财政部已经于100年11月24日以台财税字第10004533600号公告在案。本(101)年度与上(100)年度相同,免税额为每年220万元,至于税率为单一税率10%。 该局说明,自98年1月23日以后,赠与税免税额调整为220万元,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于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申报赠与税。举例说明,甲君于101年1月1日赠与子女存款200万元、101年2月1日又赠与子女存款200万元,甲君应于101年2月1日之次日(即2月2日)起30日内申报赠与税;赠与税额计算如下:(200万元+200万元)-免税额220万元=赠与净额180万元,再乘以10%,应纳赠与税为18万元。 该局再进一步说明,98年1月23日以后所适用之申报书,已建置于该局网站(网址http://www.ntat.gov.tw ),欲办理赠与税申报之纳税义务人可进入该局网站后,依次点选赠与税→报税专区→下载申报书,照申报书栏位所载填写即可。 (联络人:审查二科康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76) 发布单位:审查二科 |
资料来源: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
小周的房东每月收取租金1万元,如未另立收据,仅于租赁契约上逐月签章註明收讫者,则该租赁契约就具备了代替银钱收据的性质,应于每月收款时,依银钱收据4‰计贴印花税票40元。小周给房东的保证金5万元及每月租金1万元,如果都以支票支付,房东收取支票时,于租赁合约内分别载明票据名称及其号码,则保证金应纳200元及每月租金收入应纳40元的印花税均可以免缴纳了。
房东申报综合所得税时,记得要把全年的租金收入,减掉必要损耗和费用后的余额当作所得额,申报房屋租赁所得。租赁所得的申报方式,一种是不须任何证明文件,一律以当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为必要费用,但土地出租的收入,仅能扣除该地当年度缴纳之地价税,不得扣除43%的必要费用。另一种是採列举扣除方式,必须对因租赁而发生之合理、必要损耗及费用,逐项提出证明,如房屋折旧、修理费、地价税、房屋税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财产为标的物的保险费、向金融机构贷款购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房东可先行核算可以扣除费用额,择高适用。
房东所收的5万元押金,应该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租赁收入,可以减掉租赁所得的必要费用。
资料来源: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定期办理事项提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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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日期 | 工作提要 | |
起 | 迄 | |
1/1 | 1/31 | 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信託所得申报书、信託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多层次传销事业参加人进货资料申报。(每年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申报期间延长至2月5日止) |
1/1 | 2/10 | 扣缴单位寄发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及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予纳税义务人。(每年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填发期间延长至2月15日止) |
2/1 | 2/28 | 资产重估价申请。(採历年制者) |
2/1 | 2/10 | 小规模营业人缴纳第四季(上年10─12月)营业税。 |
5/1 | 5/31 | 所得税结算申报暨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变动明细表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 |
5/1 | 5/10 | 小规模营业人缴纳第一季(1─3月)营业税。 |
8/1 | 8/10 | 小规模营业人缴纳第二季(4─6月)营业税。 |
9/1 | 9/30 | 1. 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 2. 存货零售价法计价之使用申请。 (採历年制者) |
11/1 | 11/10 | 小规模营业人缴纳第三季(7─9月)营业税。 |
12/1 | 12/31 | 会计师签证申报委任客户名册申报 |
每月1日 | 每月15日 | 核准每月为一期之自动报缴营业人,申报上期之销售额,应纳或溢付税额。 |
单月1日 | 单月15日 | 自动报缴营业人,申报上期之销售额,应纳或溢付税额。 |
会计年度开始三个月前 | 非公司组织营利事业变更会计基础申请。 | |
非公司组织营利事业变更会计基础申请。 | 营利事业使用蓝色申报书之申请(新设立之营利事业除外)。 | |
会计年度终了前一个月内 | 新设立营利事业使用蓝色申报书之申请。 |
资料来源:台北市国税局
类别 | 税务新闻-综合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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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100年度扣(免)缴、股利凭单、信託财产各类所得凭单申报适逢9天春节假期申报收件期间延至2月6日 |
内容 | 本局表示,100年度各类所得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及信託财产各类所得凭单(以下简称凭单)申报收件作业期间已于1月1日起开始收件,依原所得税法规定申报期间为1月至1月31日止,惟因申报期间逢春节连续假期,造成扣缴义务人困扰,公私机关、团体、行号等迭有反映,案经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所得税法第89条、第92条,第92条之1及第102条之1规定,并经总统1月4日公布,增订每年1月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期间,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情形,申报期间延至2月5日,由于今年该日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条规定,申报截止可在顺延至隔日2月6日,凭单申报人将有充裕时间办理申报,凭单填发期间,并配合顺延至2月15日止。 本局表示为协助及顺利办理100年度各类所得凭单申报问题,扣缴义务人可利用本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亦可至本局网站(网址:http: //www.ntx.gov.tw),或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ttp://tax.nat.gov.tw)。特吁请公私机关、团体、行号等申报单位备妥申报核验资料,掌握好申报期限,并多利用网路及媒体申报,早申报、早安心,以免逾期申报遭受处罚等情事。 |
日期 | 2012/1/9 |
发佈单位 | 审查二科 |
联络人 | 庄淑纯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分机1415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
类别 | 税务新闻-综合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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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国中小学教师之兼、代课钟点费是否应课税? |
内容 | 本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2款,有关托儿所、幼稚园、公私立国民中小学教职员薪资免纳所得税之规定,业经修法删除,并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惟国中小学教师,如系于100年12月31日以前兼、代课,而于101年1月1日以后所领取之钟点费,仍可适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免纳所得税。 本局特别提醒扣缴义务人:国中小学教师,如系于101年1月1日以后兼、代课所领取之钟点费,尚无前揭免税规定之适用,故前揭人员所属单位于给付该笔所得时,其扣缴义务人应依规定办理扣缴。 |
日期 | 2012/1/10 |
发佈单位 | 审查二科 |
联络人 | 张瀞尹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分机1431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
类别 | 税务新闻-综合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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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所得税法增订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可减轻家有幼儿者的税捐负担 |
内容 | (桃园讯)政府为因应少子化,并减轻家有5岁以下幼儿者的负担,已于100年11月9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增订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自102年申报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每人可多扣除25,000元。 本局表示,政府已实施2岁以前的生育津贴、保姆托育补助等幼托补助及5岁幼儿免学费等措施,对于养育2岁以上,5岁以下的幼儿之家庭,政府并没有给予补助,本修正案旨在照顾与弥补这个缺口,修正案适用范围从行政院版本的2岁以上、5岁以下的幼儿,扩大到5岁以下全部适用。但订有排富条款,适用对象排除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及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第13条规定之扣除金额纳税义务人不适用之。即所得净额低于113万元且基本所得额在600万元以下的家庭才能适用此项优惠。 本局进一步举例说明,以所得净额100万元的家庭为例,如果有一位5岁以下幼儿,按综合所得税税率12%计算,后年报税将可少缴3,000元;如果有两位5岁以下幼儿,则可少缴6,000元,税捐负担将可减轻。 |
日期 | 2011/12/20 |
发佈单位 | 综合规划科 |
联络人 | 谢金美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3-3396789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分机1528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
类别 | 税务新闻-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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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别想漏开发票 当心查税达人找上门 |
内容 | 本局表示,部分零售业者于交易时以开立统一发票要加5%之税金为由,不开立统一发票给消费者,经稽徵机关查获而予补税裁罚,单一营业人一年度查获漏报销售额将近5,000万元。 本局进一步说明,辖区内某稽徵所即针对零售业者申报状况进行分析,发现有特定营业人进销比例不相当,加值率显着异常,经予列选查核,就该零售业者之进货资料及销货开立统一发票内容进行比对,而查获有销售货物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之情事,涉嫌短漏报销售额约4,700万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予以补税裁罚。 本局特别提醒营业人,国税局除就营业人申报情形进行分析,另并落实税籍访查,以瞭解营业人实际营业规模,请营业人自行检视有无因一时疏忽,漏开统一发票之情事,在经人检举或国税局发函调查前,向本局所属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办理补报补缴,即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
日期 | 2011/12/12 |
发佈单位 | 审查四科 |
联络人 | 姜慧霖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分机1241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
类别 | 税务新闻-一般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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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中天新闻报导国税局板桥分局强以前负责人为清算人对之送达缴款书予以澄清 |
内容 | 本局澄清说明:辖内多○多公司前负责人周君对法院选派其担任该公司清算人表示异议,板桥分局表示系请其协助完成公司清算程序,并非要求周君代缴公司税款,将另行向法院声请可否改派清算人。 多○多公司于97年经经济部废止登记,依公司法规定应行清算,该公司系一人公司,负责人李君已死亡,其继承人全体抛弃继承,板桥分局为税捐文书送达之需要,乃依公司法规定,向法院声请选派李君之女儿担任公司清算人,惟李君之女儿向法院诉请确认其与公司间之清算人委任关系不存在获胜诉判决。板桥分局乃另向法院声请改选派清算人,嗣经法院选派多○多公司欠税年度上半年之负责人周君为清算人。 嗣后周君不服,表示已将该公司转让,其后续营运情形并无所知,向板桥分局提出申诉,该分局于接到申诉后,告知周君公司欠税非自然人欠税,并未要求其代公司缴纳税款,另将就其主张事项审慎研究,向法院声请可否改派清算人。 |
日期 | 2011/11/30 |
发佈单位 | 板桥分局 |
联络人 | 施雅玲 |
联络电话 | 29553569分机711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
类别 | 税务新闻-一般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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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财政部臺湾省北区国税局杨梅稽徵所要搬家了 |
内容 | 北区国税局杨梅稽徵所表示,为提供民众更优质便利的服务环境,达到提升服务效能的目标,本所自100年11月28日起,搬迁至桃园县杨梅市中山北路二段318号新址办公,新办公室的联络电话为03-4311851,请民众继续支持与指教。 |
日期 | 2011/11/16 |
发佈单位 | 杨梅稽徵所 |
联络人 | 廖雅莉 |
联络电话 | 03-4750320#402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其他 - 45Z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1Z |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
小周最近几个月心情好的不得了,尤其前几天还看他频打电话催人去海关加班,今天就满面春风掩不住喜色,原来俗称奢侈税的「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将在 100 年 6 月 1 日上路,消费者先下单抢买,让他开的专营豪华进口轿车的公司,近几个月销售量爆增。昨日又赶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上路前夕,载着数百辆双 B 进口车货船顺利抵达台中港,小周也赶忙派员加班终于如期完成通关领车手续,一想到省下的 10% 的特种货物及劳务税,难怪他这么得意了。
财政部有感于近期部分地区房价不合理飙涨,且现行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转税负偏低甚或无税负,又高额消费带动物价上涨引发民众负面感受,为促进租税公平,健全房屋市场及营造优质租税环境,以符合社会期待,故对不动产短期交易、高额消费货物及劳务,予以课徵。而且税收之用途将用于社会福利支出,照顾弱势。
其主要课税范围包含持有 2 年以内移转之非自用房屋及土地,按销售价格课徵 10 %至 15 %之特种货物及劳务税。销售价格或完税价额达 300 万元以上之小客车、游艇、供自用之航空器(飞机、直昇机)及超轻型载具;销售价格或完税价格达 50 万元以上之家具及龟壳、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产制品 ( 不包括非属野生动物保育法规定之保育类野生动物及其产制品 ) ;每次销售价格达 50 万元以上且不可退还之入会权利则课徵 10 %。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採诚实申报制,由纳税义务人自行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如果不确定是不是应该申报,可先向国税局询问,应申报而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国税局将依查得资料核定应纳税额,发单补徵并按所漏税额处以 3 倍以下罚锾。
资料来源: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小周最近的心情特别好,因为他开的1家公司进到便宜货了,一转手,便净赚了一大笔。但好景不常,隔了几个月国税局竟通知他前去说明这笔交易的详情;原来卖给他便宜货的人,给他的发票居然是1张虚设行号开的发票。
什么是虚设行号呢?虚设行号是指在表面上已经依规定办理营业登记,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买卖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交易行为,而纯粹以卖发票来谋取利益的公司行号。
拿到虚设行号发票在税法上会受到什么处罚?以上例而言,因为小周并没有拿到真正交易对象的发票,且小周已经拿这张进项发票申报并扣抵销项税额,那么国税局除追补税款外,将会依情节轻重处5倍以下的漏税罚。
如果小周在还没被国税局查获,也没被人检举前,自己先发现已经拿来申报并扣抵销项税额的发票是虚设行号的发票时,应补缴所漏税款后,并加计利息,赶紧到国税局自动补报,就不会被处罚了。
资料来源: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小周要开公司,除应先向经济部或营业所在地县、市政府办理公司登记外,在税务方面有些规定仍要瞭解:
一、在开始营业前一定要申请营业登记,也就是由稽徵机关依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供之登记基本资料电子档据以办理营业登记,并视为已依规定申请营业登记。惟小周应向营业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国税局的分局、稽徵所或国税局派驻县、市政府收件柜台补送「营业人设立事项表」、负责人身分证影本、股东(董监事)名册、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表影本等相关文件。
二、稽徵机关审查相关资料后,会将课税方式核定情形函復。
三、小周的公司获准后,除了要设置帐簿按时记载外,要携带统一发票专用章、公司及负责人印章等相关资料向稽徵机关领用统一发票购票证,按期购买统一发票。
四、开始营业以后销售货物或劳务时,除按照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外,并要在每单月15日前申报前2个月的销售额,缴纳营业税;如属外销适用零税率者,得申请每月15日前申报前一个月的销售额,报缴营业税。
五、公司所在地的地价税,将因此按一般税率课徵;房屋税则按营业用税率课徵。
资料来源: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小周的爸爸听说夫妻间赠与不课赠与税,决定要把名下的另一间房子过户给小周的妈妈,经向税捐机关询问办理手续归纳如下:
夫妻间赠与房屋及土地,要订立赠与契约,并在契约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填具契税申报书及土地增值税申报书,检附公定格式契约书影本 ( 正本核对无误后退还 ) 及有关证明文件,向稽徵机关申报契税及土地增值税,契税核定后向原申报之稽徵机关领取契税及应纳房屋税缴款书,土地增值税核定后向原申报之稽徵机关领取土地增值税缴款书 ( 或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 ) ,持缴款书向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缴纳后,再到税捐单位办理税捐完纳证明,最后至所在地政事务所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资料来源: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营业人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其组织型态计有独资、合伙、公司与其他组织;税捐之负担随组织型态之不同而有所不同,兹分别就法律责任与租税负担作一比较列述如下,投资人可审慎考量其经营策略及目标,做出最佳的选择:
(一)法律责任:
1. 独资及合伙:此类营利事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独资事业的资本主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必须对其事业所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2. 公司:公司 (无限与两合公司除外) 与出资人 (股东) 为不同的法律个体,各股东对于公司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仅负有限责任而已。
(二)租税负担:
组织别 | 独资及合伙 | 公司 |
---|---|---|
项目 | ||
1.所得税 | 应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外, ( 小规模营利事业自87年度起,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于盈余归课资本主或合伙人综合所得税时再合併计算缴纳 ) 必须按当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资本主或合伙人应分配之盈余,课徵个人综合所得税。 其缴纳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得作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资本主或合伙人,综合所得税之可扣抵税额。 |
自87年度起公司于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将当年度盈余分配予股东,其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股东,并可将其获配股利总额所含之税款扣抵其综合所得税。如公司当年度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后,保留该部分盈余,不必立即分配给股东,因此,可以延缓股东缴纳综合所得税。 |
2.支付员工薪资 | 财政部对独资及合伙事业之员工订有给付薪资的最高标准,支付员工薪资超过该标准的部分不得认列为费用。 | 核实认定。 |
3.借款利息 | 向独资资本主及合伙组织之合伙人,所借贷之款项均应以资本主往来论,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利率标准(91至94年度为月息一分三厘)内可以核实认定。 | 公司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利率标准 ( 91至94年度为月息一分三厘 ) 内可以核实认定。 |
4.投资收益免税 | 不得享受。 |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投资于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其可扣抵税额,应依第66条之3规定,计入其 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
5.盈亏互抵 | 若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经营2个以上之营利事业,均系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託会计师查核签证,其中如有亏损,得依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将核定之亏损就核定之营利所得中减除,以其余额为计算个人综合所得总额项目。 | 公司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但书规定要件者,得将其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5年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减轻有盈余年度之税负。 |
6.租税奖励 | 无法享受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各项奖励措施。 | 得享受下列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各项奖励措施: (1)加速折旧。 (2)自动化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3)资源回收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4)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5)利用新及洁净能源、节约能源及工 业用水再利用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 (6)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或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7)网际网路及电视功能、企业资源规 划、通讯及电信产品、电子、电视视 讯设备及数位内容产制等提升企业数 位资讯效能之硬体、软体及技术投资 抵减。 (8)研究与发展支出、人才培训支出之 投资抵减。 (9)投资于资源贫瘠或发展迟缓乡镇地区之投资抵减。 (10)提列国外投资损失准备。 (11)发行股票超过票面金额之溢价作为 公积时,免予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 所得税课税。 (12)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之股东投 资抵减或连续5年免徵营利事业所 得税。 (13)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自91年 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新投 资创立或增资扩展5年免徵营利事 业所得税。 (14)在我国境内设立达一定规模且具重 大经济效益之营运总部,取得国外 关系企业之管理服务或研究开发之 所得、权利金所得、投资收益及处 分利益之所得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 |
营业人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其组织型态计有独资、合伙、公司与其他组织;税捐之负担随组织型态之不同而有所不同,兹分别就法律责任与租税负担作一比较列述如下,投资人可审慎考量其经营策略及目标,做出最佳的选择:
(一)法律责任:
1. 独资及合伙:此类营利事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独资事业的资本主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必须对其事业所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2. 公司:公司 (无限与两合公司除外) 与出资人 (股东) 为不同的法律个体,各股东对于公司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仅负有限责任而已。
(二)租税负担:
组织别 | 独资及合伙 | 公司 |
---|---|---|
项目 | ||
1.所得税 | 应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外, ( 小规模营利事业自87年度起,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于盈余归课资本主或合伙人综合所得税时再合併计算缴纳 ) 必须按当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资本主或合伙人应分配之盈余,课徵个人综合所得税。 其缴纳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得作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资本主或合伙人,综合所得税之可扣抵税额。 |
自87年度起公司于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将当年度盈余分配予股东,其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股东,并可将其获配股利总额所含之税款扣抵其综合所得税。如公司当年度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后,保留该部分盈余,不必立即分配给股东,因此,可以延缓股东缴纳综合所得税。 |
2.支付员工薪资 | 财政部对独资及合伙事业之员工订有给付薪资的最高标准,支付员工薪资超过该标准的部分不得认列为费用。 | 核实认定。 |
3.借款利息 | 向独资资本主及合伙组织之合伙人,所借贷之款项均应以资本主往来论,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利率标准(91至94年度为月息一分三厘)内可以核实认定。 | 公司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利率标准 ( 91至94年度为月息一分三厘 ) 内可以核实认定。 |
4.投资收益免税 | 不得享受。 |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投资于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其可扣抵税额,应依第66条之3规定,计入其 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
5.盈亏互抵 | 若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经营2个以上之营利事业,均系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託会计师查核签证,其中如有亏损,得依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将核定之亏损就核定之营利所得中减除,以其余额为计算个人综合所得总额项目。 | 公司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但书规定要件者,得将其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5年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减轻有盈余年度之税负。 |
6.租税奖励 | 无法享受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各项奖励措施。 | 得享受下列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各项奖励措施: (1)加速折旧。 (2)自动化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3)资源回收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4)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5)利用新及洁净能源、节约能源及工 业用水再利用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 (6)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或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7)网际网路及电视功能、企业资源规 划、通讯及电信产品、电子、电视视 讯设备及数位内容产制等提升企业数 位资讯效能之硬体、软体及技术投资 抵减。 (8)研究与发展支出、人才培训支出之 投资抵减。 (9)投资于资源贫瘠或发展迟缓乡镇地区之投资抵减。 (10)提列国外投资损失准备。 (11)发行股票超过票面金额之溢价作为 公积时,免予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 所得税课税。 (12)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之股东投 资抵减或连续5年免徵营利事业所 得税。 (13)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自91年 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新投 资创立或增资扩展5年免徵营利事 业所得税。 (14)在我国境内设立达一定规模且具重 大经济效益之营运总部,取得国外 关系企业之管理服务或研究开发之 所得、权利金所得、投资收益及处 分利益之所得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 |
综上分析,无论法律责任或租税负担而言,以公司组织的型态经营较佳。
● 我国现行租税制度 依财政收支划分法的规定,可分为国税和地方税两大类。
● 国税与地方税的区分 国税是属于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税收,包括有九种:
1. 关税 | 由财政部关税总局负责徵收 | |
---|---|---|
2. 矿区税 | 由经济部矿务局代为徵收 | |
3. 所得税 | 由财政部所属国税局负责徵收 (台北市地区由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办理) |
註一:营业税自八十八年起改为国税并委託各地税捐稽徵处代徵;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由国税局自行稽徵。
註二:菸酒税法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4. 遗产及赠与税 | ||
5. 货物税 | ||
6. 证券交易税 | ||
7. 期货交易税 | ||
8. 营业税(註一) | ||
9. 菸酒税(註二) |
地方税是属于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税收,包括直辖市及县(市)税,共有八种:
1. 印花税 | 由各县、市税捐稽徵处负责稽徵(臺北市地区由臺北市税捐稽徵处办理) | |
---|---|---|
2. 使用牌照税 | ||
3. 地价税 | ||
4. 田赋 | ||
5. 土地增值税 | ||
6. 房屋税 | ||
7. 契税 | ||
8. 娱乐税 |
资料来源:财政部入口网
滞报金与滞纳金二者之法律性质不同 | |||||
主题: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国税 - 452 | 服务:其他 - IZ0 | |||
发佈单位:法务一科 | 联络人:冯郁琇 | 发表时间:2011/6/15 上午 12:00:00 | |||
本局表示,我国税法中,对于未依限申报或缴纳租税之纳税义务人,常规定附随本税而加徵滞纳金、滞报金及怠报金等「租税附带给付」。所谓「租税附带给付」乃于课徵租税时,依法律之规定,附随于本税所一併徵收之金钱给付。例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49条:「营业人未依本法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徵1%滞报金,金额不得少于4百元……。其无应纳税额者,滞报金为4百元……。」及第50条:「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或滞报金、怠报金者,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滞纳之金额加徵1﹪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者,除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外,并得停止其营业。」即分别为有关滞报金与滞纳金之规定。 举例说明:甲公司依规定应于100年5月15日(星期日,展延至100年5月16日)前办理100年3-4月份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申报,若其应纳营业税额为新臺币(下同)10,000元,应一併于100年5月16日前缴纳,并检同缴纳收据一併申报,惟甲公司若迟至100年5月20日(星期五)始缴纳及申报,稽徵机关将按营业税法第50条第1项规定,因已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徵1﹪滞纳金100元,如再迟至5月23日(星期一)缴纳,因已逾6日,应加徵3﹪滞纳金300元,依此类推,又因其未于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另将依同法第49条及现行法规所定货币单位折算新臺币条例第2条规定,现行法规所定金额之货币单位为圆、银元或元者,以新臺币元之3倍折算,加徵新臺币1千2百元(400元×3倍)滞报金。 本局指出,滞报金为对不履行或未准时履行租税申报义务所加徵之金钱给付,为税捐附带给付之一种。滞报金制度旨在确保纳税义务人准时提出申报,俾使稽徵机关得以及时核定及徵收。而滞纳金则为促使纳税义务人于税法所定或缴纳通知书所载日期缴税,对逾期缴纳税款所为之加徵。其主要功能,在于实现已届清偿期之税捐,并促使纳税义务人准时缴纳税捐之不具处罚性施压手段。其次要目的,亦有对逾期税捐附加迟延利息之作用。换言之,滞报金为纳税义务人未于规定期限内申报,经稽徵机关通知限期补报,而于限期内补报者,予以加徵之金钱给付。而滞纳金为已于规定期限内申报,惟未于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者,予以加徵之金钱给付,二者之间具有差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