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類別 | 稅務新聞-一般新聞 |
---|---|
主題 | 外僑綜合所得稅之課稅釋疑 |
內容 | 本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表示,外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為其雇主來華從事商業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調查市場、採購、驗貨、技術服務等,因其在華居留期間,中華民國政府提供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使用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有納稅義務,且在國際間課稅之慣例上,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國別認定,均係以勞務提供地為準。 本局並表示,對國外勞務報酬課徵所得稅,在兩國尚未訂定租稅協定前,常發生重複課稅之現象,但有些國家為消弭重複課稅,對已在其他國家繳納之所得稅准予扣抵。本局特籲請已在我國繳納所得稅之外僑,如有需要納稅證明書,請攜帶護照及居留證,逕向國稅局所轄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 |
日期 | 2012/7/20 |
發佈單位 | 審查二科 |
聯絡人 | 莊淑純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 轉 1415 |
主題(Category.Cake) | 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國稅 - 452 |
服務(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類別 | 稅務新聞-一般新聞 |
---|---|
主題 |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請認明TRS標誌 |
內容 | 時序入夏,旅遊旺季隨之來臨,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統計,至本年度5月止,入境之外籍旅客已逾400萬人次,較去年同期增加10%,顯示寶島臺灣的魅力正在綻放。為鼓勵外籍旅客在臺消費,政府頒訂有「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實質的退還現金提高其購物誘因。 本局表示,日前迭經接獲外籍旅客抱怨,非特定營業人告知外籍旅客只需憑購物取得之統一發票即可向海關辦理退稅,惟海關卻不予核准退稅,致影響外籍旅客對寶島臺灣之觀感。本局特別說明外籍旅客須在具有特定營業人資格之商店購買特定貨物,且取得「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者,方可向海關申請辦理退稅。 本局呼籲營業人如符合下列條件,即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為特定營業人,並取得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標誌(Tax Refund Shopping 簡稱TRS): 一、實收資本額500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三、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話洽詢本局,連絡電話為0800-000321,將有專人服務。 |
日期 | 2012/7/17 |
發佈單位 | 審查四科 |
聯絡人 | 姜慧霖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 轉 1241 |
主題(Category.Cake) | 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國稅 - 452 |
服務(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主題 | 楊梅稽徵所配合桃園縣歡喜緣愛心協會舉辦「捐血一袋,救人一命」租稅宣導活動 |
---|---|
活動目的 | 楊梅稽徵所配合桃園縣歡喜緣愛心協會舉辦「捐血一袋,救人一命」租稅宣導活動 |
地點 | 桃園縣楊梅市中山北路二段318號(第一股: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第二股:綜合所得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第三股: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四股:為民服務、租稅教育、租稅宣導、政風業務及稅務管理。) |
時間 | 2012/7/22 上午 08:00:00 |
主辦單位 | 楊梅稽徵所 |
電話 | (03)4311851 |
傳真 | (03)4816173 |
內容 | 一、目的:藉桃園縣歡喜緣愛心協會承辦「捐血一袋,救人一命」之人潮,宣導各稅新頒布之租稅法令及常見違章案例,以寓教於樂方式傳輸正確之租稅觀念,同時宣導「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推廣電子發票」、「請多利用便利商店繳納國稅稅款」等訊息,以推廣民眾善加利用網路服務,另宣導多項為民服務措施及假退稅真詐財、反貪倡廉、端正政風訊息等,以提升納稅服務品質。 二、時間:101年7月22日(星期日)上午8時起。 三、地點:楊梅市公所圍牆邊(楊梅市大華街28號對面)。 四、活動進行方式 1、設置稅務宣導站,提供稅務諮詢服務,並舉辦趣味小 遊戲「國稅對對碰」,吸引現場民眾參與。 2、現場分發各稅常犯錯誤案例解析、「請多利用便利超 商繳納稅款」宣導手冊、為民服務措施及防制退稅詐騙等 宣導資料。 3、加強宣導「線上列印條碼化繳款書」、「推廣電子發 票」等訊息,以宣傳民眾多多利用網路服務。 4、分送現場民眾廣告面紙及環保扇等,藉以宣傳免費服 務電話、網際網路網址及廉政全功能服務櫃檯免費服務電 話等,擴展宣導效益。 |
日期 | 2012/7/11 |
相關連結 | http://www.ntx.gov.tw/Yangmei/Index.aspx |
參加方式 | 自由入場 |
主題(Category.Cake) | 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其他 - IZ0 |
服務(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主題 | 楊梅稽徵所配合大溪稽徵所舉辦「兒童戲劇展-蟲蟲向前衝」租稅宣導及統一發票推行宣導活動 |
---|---|
活動目的 | 楊梅稽徵所配合大溪稽徵所舉辦「兒童戲劇展-蟲蟲向前衝」租稅宣導及統一發票推行宣導活動 |
地點 | 桃園縣楊梅市中山北路二段318號(第一股: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第二股:綜合所得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第三股: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四股:為民服務、租稅教育、租稅宣導、政風業務及稅務管理。) |
時間 | 2012/8/4 下午 01:00:00 |
主辦單位 | 楊梅稽徵所 |
電話 | (03)4311851 |
傳真 | (03)4816173 |
內容 | 一、目的:藉大溪稽徵所舉辦「兒童戲劇展-蟲蟲向前衝」租稅宣傳及統一發票推行宣導活動之人潮,加強宣導傳輸納稅義務人正確之租稅觀念、新頒布之租稅法令、各稅常見違章案例,並宣導多元繳稅方式及假退稅真詐財、反貪倡廉、端正政風訊息等。 二、時間:101年8月4日(星期六)下午13時至18時。 三、地點:桃園縣客家文化館演藝廳(桃園縣龍潭鄉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四、活動進行方式 1、凡參與活動之現場民眾,均可參加本所國稅常識有獎問答小遊戲「國稅彈珠臺」,玩彈珠臺決定題目,答對即可兌得精美宣導品乙份,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2、設立國稅稅務諮詢服務處,提供參與活動民眾稅務諮詢。 3、現場分發國稅與地方稅簡介、各稅常犯錯誤案例解析、國稅各稅繳稅方式宣導手冊等宣導資料。 4、分送國稅宣導廣告面紙,藉以宣傳免費服務電話、網際網路網址及廉政全功能服務櫃檯免費服務電話等,擴展宣導效益。 |
日期 | 2012/7/13 |
相關連結 | http://www.ntx.gov.tw/Yangmei/Index.aspx |
參加方式 | 自由入場 |
主題(Category.Cake) | 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其他 - IZ0 |
服務(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類別 | 稅務新聞-一般新聞 |
---|---|
主題 | 4/2起民眾持悠遊卡或icash至7-11消費,7-11不再主動提供紙本電子發票 |
內容 | 為落實節能減碳,自4月2日起,民眾至7-11(統一超商)消費,只要出示悠遊卡或icash進行消費,7-11(統一超商)將不再主動提供紙本發票。 持載具的民眾若有紙本發票需求,需在結帳時告知店員;若有報帳需求的民眾,7-11(統一超商)亦將提供紙本電子發票方便民眾作為會計憑證報帳。 持載具的發票作業流程如下: 1.索取:結帳時出示悠遊卡或icash,即完成電子發票的索取。 2.查詢:持載具至全省7-11(統一超商)多媒體服務機(ibon)進行查詢發票資訊或是否中獎。 3.兌領獎:若中獎,則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至郵局兌領現金或至7-11(統一超商),OK便利商店(來來超商)進行等值商品兌獎。 4.捐贈:至全省7-11(統一超商)多媒體服務機(ibon)進行捐贈。 |
日期 | 2012/4/9 |
發佈單位 | 桃園縣分局 |
聯絡人 | 鍾素菁 |
聯絡電話 | 03-3396511轉419 |
主題(Category.Cake) | 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國稅 - 452 |
服務(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類別 | 稅務新聞-綜合所得稅 |
---|---|
主題 |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將於101年7月31日辦理第一批退稅 |
內容 | 本局表示,民眾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如有填具退稅金融機構帳號者,於稽徵機關核定後,第一批退稅案件將於101年7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未採用轉帳退稅之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本局說明:本次退稅對象為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及於101年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退稅案件,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為101年7月31日至9月28日,請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退稅憑單金額在5,000元以下者,受退稅人除可持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逕向憑單上所指定之金融機關兌領現金外,亦可存入各金融機構帳戶兌領;金額在5,000元以上者則須存入存款帳戶方得兌領。 本局呼籲,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更不會請民眾至自動櫃員提款機前操作或輸入任何資料,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本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查證。 |
日期 | 2012/7/12 |
發佈單位 | 資訊科 |
聯絡人 | 吳慧如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分機1158 |
主題(Category.Cake) | 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國稅 - 452 |
服務(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國稅局說明,依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納稅人必須在課稅年度的前一年度已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其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稅額資料,經核定符合條件者,才可以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舉例來說,納稅人甲君必須去年有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其申報資料經核定符合上開要點相關規定,國稅局才會在今年主動試算出甲君應繳或應退還稅額,並寄發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給甲君。
國稅局指出,自101年薪資恢復課稅之軍教人員,100年度之薪資所得雖仍屬免稅,如有薪資所得以外之收入,建議提前今年開始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但有機會成為101年度稅額試算服務的對象,100年度如有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合計超過200元者,還可以退稅哦,真是一舉兩得!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黃科長 06-2223111轉8037
彙總編號:10105-1209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101年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1年贈與稅免稅額,財政部已經於100年11月24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4533600號公告在案。本(101)年度與上(100)年度相同,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至於稅率為單一稅率10%。 該局說明,自98年1月23日以後,贈與稅免稅額調整為220萬元,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1月1日贈與子女存款200萬元、101年2月1日又贈與子女存款200萬元,甲君應於101年2月1日之次日(即2月2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贈與稅額計算如下:(200萬元+2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180萬元,再乘以10%,應納贈與稅為18萬元。 該局再進一步說明,98年1月23日以後所適用之申報書,已建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 ),欲辦理贈與稅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進入該局網站後,依次點選贈與稅→報稅專區→下載申報書,照申報書欄位所載填寫即可。 (聯絡人:審查二科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發布單位:審查二科 |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小周的房東每月收取租金1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就具備了代替銀錢收據的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40元。小周給房東的保證金5萬元及每月租金1萬元,如果都以支票支付,房東收取支票時,於租賃合約內分別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則保證金應納200元及每月租金收入應納40元的印花稅均可以免繳納了。
房東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記得要把全年的租金收入,減掉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房屋租賃所得。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但土地出租的收入,僅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費用。另一種是採列舉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房東可先行核算可以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房東所收的5萬元押金,應該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可以減掉租賃所得的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定期辦理事項提要 | ||
---|---|---|
作業日期 | 工作提要 | |
起 | 迄 | |
1/1 | 1/31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進貨資料申報。(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
1/1 | 2/10 | 扣繳單位寄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
2/1 | 2/28 | 資產重估價申請。(採曆年制者) |
2/1 | 2/10 |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四季(上年10─12月)營業稅。 |
5/1 | 5/31 | 所得稅結算申報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
5/1 | 5/10 |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一季(1─3月)營業稅。 |
8/1 | 8/10 |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二季(4─6月)營業稅。 |
9/1 | 9/30 |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2. 存貨零售價法計價之使用申請。 (採曆年制者) |
11/1 | 11/10 | 小規模營業人繳納第三季(7─9月)營業稅。 |
12/1 | 12/31 | 會計師簽證申報委任客戶名冊申報 |
每月1日 | 每月15日 | 核准每月為一期之自動報繳營業人,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
單月1日 | 單月15日 | 自動報繳營業人,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
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 非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基礎申請。 | |
非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基礎申請。 | 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之申請(新設立之營利事業除外)。 | |
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 | 新設立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之申請。 |
資料來源:台北市國稅局
類別 | 稅務新聞-綜合所得稅 |
---|---|
主題 | 100年度扣(免)繳、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適逢9天春節假期申報收件期間延至2月6日 |
內容 | 本局表示,100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以下簡稱憑單)申報收件作業期間已於1月1日起開始收件,依原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間為1月至1月31日止,惟因申報期間逢春節連續假期,造成扣繳義務人困擾,公私機關、團體、行號等迭有反映,案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第92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並經總統1月4日公布,增訂每年1月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情形,申報期間延至2月5日,由於今年該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報截止可在順延至隔日2月6日,憑單申報人將有充裕時間辦理申報,憑單填發期間,並配合順延至2月15日止。 本局表示為協助及順利辦理10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問題,扣繳義務人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亦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 //www.ntx.gov.tw),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特籲請公私機關、團體、行號等申報單位備妥申報核驗資料,掌握好申報期限,並多利用網路及媒體申報,早申報、早安心,以免逾期申報遭受處罰等情事。 |
日期 | 2012/1/9 |
發佈單位 | 審查二科 |
聯絡人 | 莊淑純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分機1415 |
主題(Category.Cake) | 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國稅 - 452 |
服務(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類別 | 稅務新聞-綜合所得稅 |
---|---|
主題 | 國中小學教師之兼、代課鐘點費是否應課稅? |
內容 |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有關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業經修法刪除,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惟國中小學教師,如係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兼、代課,而於101年1月1日以後所領取之鐘點費,仍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本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國中小學教師,如係於101年1月1日以後兼、代課所領取之鐘點費,尚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故前揭人員所屬單位於給付該筆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
日期 | 2012/1/10 |
發佈單位 | 審查二科 |
聯絡人 | 張瀞尹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分機1431 |
主題(Category.Cake) | 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國稅 - 452 |
服務(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類別 | 稅務新聞-綜合所得稅 |
---|---|
主題 | 所得稅法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減輕家有幼兒者的稅捐負擔 |
內容 | (桃園訊)政府為因應少子化,並減輕家有5歲以下幼兒者的負擔,已於100年11月9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2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每人可多扣除25,000元。 本局表示,政府已實施2歲以前的生育津貼、保姆托育補助等幼托補助及5歲幼兒免學費等措施,對於養育2歲以上,5歲以下的幼兒之家庭,政府並沒有給予補助,本修正案旨在照顧與彌補這個缺口,修正案適用範圍從行政院版本的2歲以上、5歲以下的幼兒,擴大到5歲以下全部適用。但訂有排富條款,適用對象排除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納稅義務人不適用之。即所得淨額低於113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的家庭才能適用此項優惠。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以所得淨額100萬元的家庭為例,如果有一位5歲以下幼兒,按綜合所得稅稅率12%計算,後年報稅將可少繳3,000元;如果有兩位5歲以下幼兒,則可少繳6,000元,稅捐負擔將可減輕。 |
日期 | 2011/12/20 |
發佈單位 | 綜合規劃科 |
聯絡人 | 謝金美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3-3396789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分機1528 |
主題(Category.Cake) | 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國稅 - 452 |
服務(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類別 | 稅務新聞-營業稅 |
---|---|
主題 | 別想漏開發票 當心查稅達人找上門 |
內容 | 本局表示,部分零售業者於交易時以開立統一發票要加5%之稅金為由,不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經稽徵機關查獲而予補稅裁罰,單一營業人一年度查獲漏報銷售額將近5,000萬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轄區內某稽徵所即針對零售業者申報狀況進行分析,發現有特定營業人進銷比例不相當,加值率顯著異常,經予列選查核,就該零售業者之進貨資料及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內容進行比對,而查獲有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涉嫌短漏報銷售額約4,700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予以補稅裁罰。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國稅局除就營業人申報情形進行分析,另並落實稅籍訪查,以瞭解營業人實際營業規模,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向本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
日期 | 2011/12/12 |
發佈單位 | 審查四科 |
聯絡人 | 姜慧霖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分機1241 |
主題(Category.Cake) | 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國稅 - 452 |
服務(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類別 | 稅務新聞-一般新聞 |
---|---|
主題 | 中天新聞報導國稅局板橋分局強以前負責人為清算人對之送達繳款書予以澄清 |
內容 | 本局澄清說明:轄內多○多公司前負責人周君對法院選派其擔任該公司清算人表示異議,板橋分局表示係請其協助完成公司清算程序,並非要求周君代繳公司稅款,將另行向法院聲請可否改派清算人。 多○多公司於97年經經濟部廢止登記,依公司法規定應行清算,該公司係一人公司,負責人李君已死亡,其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板橋分局為稅捐文書送達之需要,乃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李君之女兒擔任公司清算人,惟李君之女兒向法院訴請確認其與公司間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獲勝訴判決。板橋分局乃另向法院聲請改選派清算人,嗣經法院選派多○多公司欠稅年度上半年之負責人周君為清算人。 嗣後周君不服,表示已將該公司轉讓,其後續營運情形並無所知,向板橋分局提出申訴,該分局於接到申訴後,告知周君公司欠稅非自然人欠稅,並未要求其代公司繳納稅款,另將就其主張事項審慎研究,向法院聲請可否改派清算人。 |
日期 | 2011/11/30 |
發佈單位 | 板橋分局 |
聯絡人 | 施雅玲 |
聯絡電話 | 29553569分機711 |
主題(Category.Cake) | 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國稅 - 452 |
服務(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類別 | 稅務新聞-一般新聞 |
---|---|
主題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要搬家了 |
內容 | 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表示,為提供民眾更優質便利的服務環境,達到提升服務效能的目標,本所自100年11月28日起,搬遷至桃園縣楊梅市中山北路二段318號新址辦公,新辦公室的聯絡電話為03-4311851,請民眾繼續支持與指教。 |
日期 | 2011/11/16 |
發佈單位 | 楊梅稽徵所 |
聯絡人 | 廖雅莉 |
聯絡電話 | 03-4750320#402 |
主題(Category.Cake) | 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其他 - 45Z |
服務(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1Z |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小周最近幾個月心情好的不得了,尤其前幾天還看他頻打電話催人去海關加班,今天就滿面春風掩不住喜色,原來俗稱奢侈稅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將在 100 年 6 月 1 日上路,消費者先下單搶買,讓他開的專營豪華進口轎車的公司,近幾個月銷售量爆增。昨日又趕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上路前夕,載著數百輛雙 B 進口車貨船順利抵達台中港,小周也趕忙派員加班終於如期完成通關領車手續,一想到省下的 10% 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難怪他這麼得意了。
財政部有感於近期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且現行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又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以符合社會期待,故對不動產短期交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予以課徵。而且稅收之用途將用於社會福利支出,照顧弱勢。
其主要課稅範圍包含持有 2 年以內移轉之非自用房屋及土地,按銷售價格課徵 10 %至 15 %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價格或完稅價額達 300 萬元以上之小客車、遊艇、供自用之航空器(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 50 萬元以上之家具及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 不包括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 ;每次銷售價格達 50 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則課徵 10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採誠實申報制,由納稅義務人自行向國稅局申報繳納,如果不確定是不是應該申報,可先向國稅局詢問,應申報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應納稅額,發單補徵並按所漏稅額處以 3 倍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小周最近的心情特別好,因為他開的1家公司進到便宜貨了,一轉手,便淨賺了一大筆。但好景不常,隔了幾個月國稅局竟通知他前去說明這筆交易的詳情;原來賣給他便宜貨的人,給他的發票居然是1張虛設行號開的發票。
什麼是虛設行號呢?虛設行號是指在表面上已經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但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的買賣貨物或提供勞務的交易行為,而純粹以賣發票來謀取利益的公司行號。
拿到虛設行號發票在稅法上會受到什麼處罰?以上例而言,因為小周並沒有拿到真正交易對象的發票,且小周已經拿這張進項發票申報並扣抵銷項稅額,那麼國稅局除追補稅款外,將會依情節輕重處5倍以下的漏稅罰。
如果小周在還沒被國稅局查獲,也沒被人檢舉前,自己先發現已經拿來申報並扣抵銷項稅額的發票是虛設行號的發票時,應補繳所漏稅款後,並加計利息,趕緊到國稅局自動補報,就不會被處罰了。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小周要開公司,除應先向經濟部或營業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外,在稅務方面有些規定仍要瞭解:
一、在開始營業前一定要申請營業登記,也就是由稽徵機關依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電子檔據以辦理營業登記,並視為已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惟小周應向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國稅局的分局、稽徵所或國稅局派駐縣、市政府收件櫃台補送「營業人設立事項表」、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股東(董監事)名冊、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等相關文件。
二、稽徵機關審查相關資料後,會將課稅方式核定情形函復。
三、小周的公司獲准後,除了要設置帳簿按時記載外,要攜帶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及負責人印章等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按期購買統一發票。
四、開始營業以後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按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並要在每單月15日前申報前2個月的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如屬外銷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每月15日前申報前一個月的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五、公司所在地的地價稅,將因此按一般稅率課徵;房屋稅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小周的爸爸聽說夫妻間贈與不課贈與稅,決定要把名下的另一間房子過戶給小周的媽媽,經向稅捐機關詢問辦理手續歸納如下:
夫妻間贈與房屋及土地,要訂立贈與契約,並在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及土地增值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影本 ( 正本核對無誤後退還 ) 及有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契稅核定後向原申報之稽徵機關領取契稅及應納房屋稅繳款書,土地增值稅核定後向原申報之稽徵機關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 ( 或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 ) ,持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後,再到稅捐單位辦理稅捐完納證明,最後至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組織型態計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別就法律責任與租稅負擔作一比較列述如下,投資人可審慎考量其經營策略及目標,做出最佳的選擇:
(一)法律責任:
1. 獨資及合夥:此類營利事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獨資事業的資本主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必須對其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2. 公司:公司 (無限與兩合公司除外) 與出資人 (股東) 為不同的法律個體,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僅負有限責任而已。
(二)租稅負擔:
組織別 | 獨資及合夥 | 公司 |
---|---|---|
項目 | ||
1.所得稅 | 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 ( 小規模營利事業自87年度起,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盈餘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時再合併計算繳納 ) 必須按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其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得作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 |
自87年度起公司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當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並可將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款扣抵其綜合所得稅。如公司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保留該部分盈餘,不必立即分配給股東,因此,可以延緩股東繳納綜合所得稅。 |
2.支付員工薪資 | 財政部對獨資及合夥事業之員工訂有給付薪資的最高標準,支付員工薪資超過該標準的部分不得認列為費用。 | 核實認定。 |
3.借款利息 | 向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1至9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 公司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 ( 91至9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 ) 內可以核實認定。 |
4.投資收益免稅 | 不得享受。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5.盈虧互抵 |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 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要件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減輕有盈餘年度之稅負。 |
6.租稅獎勵 | 無法享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 得享受下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1)加速折舊。 (2)自動化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3)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4)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5)利用新及潔淨能源、節約能源及工 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 (6)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7)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 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電視視 訊設備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 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及技術投資 抵減。 (8)研究與發展支出、人才培訓支出之 投資抵減。 (9)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投資抵減。 (10)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11)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 公積時,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課稅。 (12)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股東投 資抵減或連續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 (1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自91年 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新投 資創立或增資擴展5年免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 (14)在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 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取得國外 關係企業之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 所得、權利金所得、投資收益及處 分利益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
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組織型態計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別就法律責任與租稅負擔作一比較列述如下,投資人可審慎考量其經營策略及目標,做出最佳的選擇:
(一)法律責任:
1. 獨資及合夥:此類營利事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獨資事業的資本主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必須對其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2. 公司:公司 (無限與兩合公司除外) 與出資人 (股東) 為不同的法律個體,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僅負有限責任而已。
(二)租稅負擔:
組織別 | 獨資及合夥 | 公司 |
---|---|---|
項目 | ||
1.所得稅 | 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 ( 小規模營利事業自87年度起,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盈餘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時再合併計算繳納 ) 必須按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其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得作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 |
自87年度起公司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當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並可將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款扣抵其綜合所得稅。如公司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保留該部分盈餘,不必立即分配給股東,因此,可以延緩股東繳納綜合所得稅。 |
2.支付員工薪資 | 財政部對獨資及合夥事業之員工訂有給付薪資的最高標準,支付員工薪資超過該標準的部分不得認列為費用。 | 核實認定。 |
3.借款利息 | 向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1至9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 公司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 ( 91至9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 ) 內可以核實認定。 |
4.投資收益免稅 | 不得享受。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5.盈虧互抵 |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 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要件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減輕有盈餘年度之稅負。 |
6.租稅獎勵 | 無法享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 得享受下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1)加速折舊。 (2)自動化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3)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4)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5)利用新及潔淨能源、節約能源及工 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 (6)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7)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 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電視視 訊設備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 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及技術投資 抵減。 (8)研究與發展支出、人才培訓支出之 投資抵減。 (9)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投資抵減。 (10)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11)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 公積時,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課稅。 (12)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股東投 資抵減或連續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 (1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自91年 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新投 資創立或增資擴展5年免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 (14)在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 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取得國外 關係企業之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 所得、權利金所得、投資收益及處 分利益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
綜上分析,無論法律責任或租稅負擔而言,以公司組織的型態經營較佳。
● 我國現行租稅制度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可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大類。
● 國稅與地方稅的區分 國稅是屬於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有九種:
1. 關稅 | 由財政部關稅總局負責徵收 | |
---|---|---|
2. 礦區稅 | 由經濟部礦務局代為徵收 | |
3. 所得稅 | 由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負責徵收 (台北市地區由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辦理) |
註一:營業稅自八十八年起改為國稅並委託各地稅捐稽徵處代徵;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由國稅局自行稽徵。
註二:菸酒稅法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4. 遺產及贈與稅 | ||
5. 貨物稅 | ||
6. 證券交易稅 | ||
7. 期貨交易稅 | ||
8. 營業稅(註一) | ||
9. 菸酒稅(註二) |
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共有八種:
1. 印花稅 | 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臺北市地區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 |
---|---|---|
2. 使用牌照稅 | ||
3. 地價稅 | ||
4. 田賦 | ||
5. 土地增值稅 | ||
6. 房屋稅 | ||
7. 契稅 | ||
8. 娛樂稅 |
資料來源:財政部入口網
滯報金與滯納金二者之法律性質不同 | |||||
主題: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國稅 - 452 | 服務:其他 - IZ0 | |||
發佈單位:法務一科 | 聯絡人:馮郁琇 | 發表時間:2011/6/15 上午 12:00:00 | |||
本局表示,我國稅法中,對於未依限申報或繳納租稅之納稅義務人,常規定附隨本稅而加徵滯納金、滯報金及怠報金等「租稅附帶給付」。所謂「租稅附帶給付」乃於課徵租稅時,依法律之規定,附隨於本稅所一併徵收之金錢給付。例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9條:「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4百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4百元……。」及第50條:「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即分別為有關滯報金與滯納金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依規定應於100年5月15日(星期日,展延至100年5月16日)前辦理100年3-4月份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若其應納營業稅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一併於100年5月16日前繳納,並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惟甲公司若遲至100年5月20日(星期五)始繳納及申報,稽徵機關將按營業稅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因已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100元,如再遲至5月23日(星期一)繳納,因已逾6日,應加徵3﹪滯納金300元,依此類推,又因其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另將依同法第49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加徵新臺幣1千2百元(400元×3倍)滯報金。 本局指出,滯報金為對不履行或未準時履行租稅申報義務所加徵之金錢給付,為稅捐附帶給付之一種。滯報金制度旨在確保納稅義務人準時提出申報,俾使稽徵機關得以及時核定及徵收。而滯納金則為促使納稅義務人於稅法所定或繳納通知書所載日期繳稅,對逾期繳納稅款所為之加徵。其主要功能,在於實現已屆清償期之稅捐,並促使納稅義務人準時繳納稅捐之不具處罰性施壓手段。其次要目的,亦有對逾期稅捐附加遲延利息之作用。換言之,滯報金為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報,而於限期內補報者,予以加徵之金錢給付。而滯納金為已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惟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予以加徵之金錢給付,二者之間具有差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