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名义分散所得,经稽徵机关查获,除补税外并依法处罚 | |
财政部臺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利用他人名义分散个人所得,以规避较高之综合所得税累进税率系属逃漏税之行为,一经查获,除依法核定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之规定处以罚锾。 该局指出,个案调查发现,A君因其个人所得较高,应适用较高之累进税率,为规避税捐负担,乃取得B君之同意,多年来以B君之名义为佣金受领人,并将佣金存放于B君之银行存款帐户,惟该帐户事实上皆为A君使用。该局依据资金流程查明后,将分散于B君之佣金併入A君各年度所得总额,依各年度适用之税率追补A君之综合所得税,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以1倍罚锾。 该局唿吁,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稽徵机关除查核追补所漏税捐并裁处罚锾外,另依税捐稽徵法第41条规定移送地检署侦办,追究刑责,请纳税义务人务必诚实申报,以免得不偿失。 (联络人:审查三科张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730) 发布单位:审查三科 |
类别 | 税务新闻-一般新闻 |
---|---|
主题 | 执行业务者支付教育训练费用,是否应列单申报? |
内容 | 本局表示:执行业务者派员参加所属同业公会举办教育训练课程支付之教育训练费用,参照财政部99年12月9日台财税字第09900417190号函规定,自101年1月1日起,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并填发免扣缴凭单。 本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或执行业务者所属同业公会如已就其举办教育训练课程收取之费用依法开立统一发票者,营利事业或执行业务者得免就该教育训练费用列单申报及填发免扣缴凭单。 本局唿吁:扣缴义务人给付教育训练费用,应特别注意前揭规定,以免因漏未列单申报而遭受处罚。 |
日期 | 2012/6/28 |
发佈单位 | 审查二科 |
联络人 | 张瀞尹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 转 1431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类别 | 税务新闻-综合所得税 |
---|---|
主题 | 发放年终工作奖金,如何办理所得税扣缴? |
内容 | 本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如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自100年1月1日起,兼职所得及非每月给付薪资之扣缴率由6%降为5%,且扣缴义务人每次给付金额未达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无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者之起扣标准者(101年度为68,501元),免予扣缴所得税,惟仍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主管机关。 本局举例说明:A公司101年1月10日发放员工甲、乙两人100年度年终工作奖金(非每月给付之薪资)分别为5万及7万。甲君领取之年终工作奖金5万,因未达起扣标准68,501元,所以不会被扣缴所得税,乙君领取之年终工作奖金7万,已达到起扣标准,应按给付额扣缴5%所得税,即7万*5%=3,500元。 本局特别提醒扣缴义务人:按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有关薪资所得之计算,系以在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种薪资收入为所得额,包括薪金、工资、津贴、奖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等。因此,员工领取之年终工作奖金,仍属员工在职务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资,应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依规定办理扣缴。 |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