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知识交流 > 营利事业所得税资讯园地 > 营利事业如何列支捐赠文化创意相关费用?
类别 | 税务新闻-营利事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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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营利事业如何列支捐赠文化创意相关费用? |
内容 | 本局表示,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如符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及「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认列费用或损失实施办法」之规定,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取得证明文件后,得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适用较优惠之捐赠支出认定。 本局指出,为鼓励营利事业购买由国内文化创意事业原创之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捐赠偏远地区举办文化创意活动及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等,经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新闻局或经济部等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认定符合规定者,捐赠总额在新台币1,000万元或营利事业所得额10%之额度内,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受所得税法第36条第2款限制。本局吁请营利事业应注意捐赠支出限额之计算,以避免因超限而遭补税。 |
日期 | 2012/8/14 |
发布单位 | 审查一科 |
联络人 | 汪丽娜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 转 1364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