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税务新闻-营利事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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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台风季节将近,营利事业如有灾害损失应如何认定 |
内容 | 本局表示,台风季节将近,营利事业如因发生灾害致商品、原物料、制成品及固定资产等财产遭受损失者,应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税局提出查勘报备,以凭认列当年度灾害损失。 本局进一步说明,灾害损失报备所需证明文件除提出申请书外,必须备妥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灾害现场毁弃之照片(照片须加注日期),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及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商品、原物料、制成品库存明细表等供国税局查核。 本局补充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2条规定,灾害损失如未依规定报经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者,营利事业如能提出确实证据(如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之证明等)证明其损失属实者,其未受保险赔偿部分仍可核实认定列为当年度损失,且损失较为巨大者,得於5年内平均摊列。另营利事业遭受不可抗力灾害以致帐簿凭证灭失者,亦应并同灾害损失报请稽徵机关派员勘查属实或提出确实证据证明属实。 灾害损失之发生多属突发性且不可抗力,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於进行灾后复建的同时,别忘了搜集并保存相关资料,以维权益。 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欢迎利用本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询问,本局将竭诚提供谘询服务。 |
日期 | 2012/7/17 |
发布单位 | 审查一科 |
联络人 | 林晓娟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 转 1371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