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税务新闻-营利事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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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营利事业列报政党捐赠,稽徵机关准予认列之条件为何? |
内容 | 本局表示: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政党捐赠时,应确认该政党推荐之候选人於该年度立法委员选举之平均得票率已达2%,以符政治献金法第19条规定。 本局说明: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告101年度立法委员选举,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台湾团结联盟及亲民党推荐候选人得票率达2%以上,营利事业如对上述政党捐赠,得於申报101年度所得税时作为当年度费用,其可减除金额不得超过所得额10%,其总额并不得超过新台币50万元。 营利事业如对政党捐赠规定有不明了地方,可拨打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洽询,或至本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ntx.gov.tw)查询相关规定,服务人员将竭诚为您服务。 |
日期 | 2012/7/12 |
发布单位 | 审查一科 |
联络人 | 张琬如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 转 1370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