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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新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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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列單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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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個人所得,以規避較高之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係屬逃漏稅之行為,一經查獲,除依法核定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個案調查發現,A君因其個人所得較高,應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為規避稅捐負擔,乃取得B君之同意,多年來以B君之名義為佣金受領人,並將佣金存放於B君之銀行存款帳戶,惟該帳戶事實上皆為A君使用。該局依據資金流程查明後,將分散於B君之佣金併入A君各年度所得總額,依各年度適用之稅率追補A君之綜合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1倍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稽徵機關除查核追補所漏稅捐並裁處罰鍰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追究刑責,請納稅義務人務必誠實申報,以免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發布單位:審查三科 資料來源:台北市國稅局 http://www.chemfu.com.tw/hot_58412.html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2024-12-17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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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稅務新聞-一般新聞
主題 執行業務者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列單申報?
內容 本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參照財政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本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應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漏未列單申報而遭受處罰。

日期 2012/6/28
發佈單位 審查二科
聯絡人 張瀞尹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 1431
主題(Category.Cake) 財政稅務 - 510
施政(Category.Theme) 國稅 - 452
服務(Category.Service) 其他 - IZ0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