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税务新闻-一般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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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执行业务者支付教育训练费用,是否应列单申报? |
内容 | 本局表示:执行业务者派员参加所属同业公会举办教育训练课程支付之教育训练费用,参照财政部99年12月9日台财税字第09900417190号函规定,自101年1月1日起,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并填发免扣缴凭单。 本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或执行业务者所属同业公会如已就其举办教育训练课程收取之费用依法开立统一发票者,营利事业或执行业务者得免就该教育训练费用列单申报及填发免扣缴凭单。 本局呼吁:扣缴义务人给付教育训练费用,应特别注意前揭规定,以免因漏未列单申报而遭受处罚。 |
日期 | 2012/6/28 |
发布单位 | 审查二科 |
联络人 | 张瀞尹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 转 1431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