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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稅務新聞-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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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發放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
內容 |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100年1月1日起,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由6%降為5%,且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1年度為68,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 本局舉例說明:A公司101年1月10日發放員工甲、乙兩人100年度年終工作獎金(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分別為5萬及7萬。甲君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5萬,因未達起扣標準68,501元,所以不會被扣繳所得稅,乙君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7萬,已達到起扣標準,應按給付額扣繳5%所得稅,即7萬*5%=3,500元。 本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因此,員工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仍屬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資,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