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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100年股利凭单应注意税额扣抵比率上限已修正调降。
《赋税》2012/2/14
目前正是100年股利凭单的申报期!南区国税局除吁请营利事业记得在101年2月6日前向国税局办理股利凭单申报外,同时提醒有分配属於99年度盈余的营利事业,要特别注意采用100年1月修正调降后的税额扣抵比率上限计算可扣抵税额分配给股东抵税。
该局表示,配合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自99年度起由25%调降为17%,营利事业分配属99年度以后盈余的税额扣抵比率上限也随著调降,依照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66条之6的规定,99年度以后盈余之税额扣抵比率上限按累积未分配盈余未加徵及已加徵10%营所税者,分别由33.33%及48.15%调降至20.48%及33.87%,也就是说,按累积未分配盈余未加徵及已加徵10%营所税者,营利事业分配属98年度以前之盈余,上限为33.33%及48.15%,如属99年度以后之盈余,上限则为20.48%及33.87%,因此,营利事业如同时分配属不同年度盈余的话,将会出现不同的扣抵比率上限。
南区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0年6月间经股东会决议分配盈余300万元(其中属98年度盈余200万元,99年度盈余100万元),甲公司截至分配日(100年7月15日)止之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200万元,帐载累积未分配盈余为500万元(其中属87年至98年度已加徵10%营所税之盈余为200万元、99年度未加徵10%营所税之盈余为300万元),其税额扣抵比率=200万元/500万元=40%,已超过税额扣抵比率上限31.55%=【(200万元/500万元)×48.15%+(300万元/500万元)×20.48%】,税额扣抵比率必须取小31.55%适用,所以甲公司本次可分配可扣抵税额946,500元=【300万元×31.55%】给其股东抵税。
国税局再次提醒营利事业申报股利凭单前,请务必详加检视是否正确计算税额扣抵比率,以免因超额分配可扣抵税额而遭受处罚。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周审核 06-2298015
汇总编号:10102-1103
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新闻稿
该局表示,配合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自99年度起由25%调降为17%,营利事业分配属99年度以后盈余的税额扣抵比率上限也随著调降,依照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66条之6的规定,99年度以后盈余之税额扣抵比率上限按累积未分配盈余未加徵及已加徵10%营所税者,分别由33.33%及48.15%调降至20.48%及33.87%,也就是说,按累积未分配盈余未加徵及已加徵10%营所税者,营利事业分配属98年度以前之盈余,上限为33.33%及48.15%,如属99年度以后之盈余,上限则为20.48%及33.87%,因此,营利事业如同时分配属不同年度盈余的话,将会出现不同的扣抵比率上限。
南区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0年6月间经股东会决议分配盈余300万元(其中属98年度盈余200万元,99年度盈余100万元),甲公司截至分配日(100年7月15日)止之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200万元,帐载累积未分配盈余为500万元(其中属87年至98年度已加徵10%营所税之盈余为200万元、99年度未加徵10%营所税之盈余为300万元),其税额扣抵比率=200万元/500万元=40%,已超过税额扣抵比率上限31.55%=【(200万元/500万元)×48.15%+(300万元/500万元)×20.48%】,税额扣抵比率必须取小31.55%适用,所以甲公司本次可分配可扣抵税额946,500元=【300万元×31.55%】给其股东抵税。
国税局再次提醒营利事业申报股利凭单前,请务必详加检视是否正确计算税额扣抵比率,以免因超额分配可扣抵税额而遭受处罚。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周审核 06-2298015
汇总编号:1010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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