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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费用或损失必须向税捐稽徵机关报备4
http://www.chemfu.com.tw/ 权富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权富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326 桃园市杨梅区新农街二段253号
类别 税务新闻-营利事业所得税 主题 营利事业如何列支捐赠文化创意相关费用? 内容 本局表示,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如符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及「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认列费用或损失实施办法」之规定,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取得证明文件后,得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适用较优惠之捐赠支出认定。本局指出,为鼓励营利事业购买由国内文化创意事业原创之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捐赠偏远地区举办文化创意活动及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等,经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新闻局或经济部等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认定符合规定者,捐赠总额在新台币1,000万元或营利事业所得额10%之额度内,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受所得税法第36条第2款限制。本局吁请营利事业应注意捐赠支出限额之计算,以避免因超限而遭补税。 日期 2012/8/14 发布单位 审查一科 联络人 汪丽娜 联络电话 03-3396789 转 1364 主题(Category.Cake) 财政税务 - 510 施政(Category.Theme) 国税 - 452 服务(Category.Service) 其他 - IZ0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 http://www.chemfu.com.tw/hot_59250.html 营利事业如何列支捐赠文化创意相关费用? 2024-12-17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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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费用或损失必须向税捐稽徵机关报备

依现行税法规定须经事前或事后向税捐稽徵机关报备,才能列报费用或损失者,主要有职工退休金准备、职工退休基金、商品盘损、灾害损失、固定资产报废、商品报废等。营利事业如因一时疏忽,未办理报备手续,所列报之费用或损失将无法获得认定。兹举一实例叙述如下:

有一家稍具规模之饮料公司,全年营业额数亿元,因其下游商号经销其饮料,偶有饮料逾保存期限未出售,以变质为由退回,该公司依法冲帐并列报商品报废损失,全年累积金额高达400余万元,由於该笔变质之饮料仅於帐上据实记载,却未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第1款规定於事实发生后15日内检具清单报请税捐稽徵机关勘查监毁,国税局於查核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以该公司列报之商品报废未於事实发生后15日内向国税局报备,悉数剔除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100余万元。本案该公司不仅变质之饮料不能销售致减少收入外,又无法认列损失,可谓雪上加霜。


  有鉴於此,特将各相关税法规定费用或损失报备事宜详列如附表,供营利事业参酌,藉达节税目的。

 

附表:各项费用或损失报备事项之税法规定
项目法令依据法令规定申报期限
1. 职工退休金准备 1. 所得税法第 33 条
2. 查核准则第 71 条
 第 7 款
1. 营利事业订有职工退休办法者,得报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之4%限度内,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 事前报备。
 职工退休基金 2. 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与该营利事业完全分离,其保管、运用及分配等符合财政部之规定者,报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之8%限度内,提拨职工退休基金。
 劳工退休准备金 3. 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报经该主管机关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15%限度内,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
2. 广告费 查核准则第 78 条第 1 款第 3 目 参加义卖、特卖须报经稽徵机关核备,才能认列相关之费用。 事前报备。
3. 商品盘损 ( 未经会计师签证者 ) 查核准则第 101 条第 2 款 存货采永续盘存制或经核准采零售价法者,存货盘点短少须於事实发生后15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徵机关调查认定;惟若经会计师盘点并提出签证报告,则免予报备。 事后报备,并应於事实发生后之次日起15日内报备。
4.灾害损失 1.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0条之1 1. 凡遭受地震、风灾、水灾、火灾、旱灾、虫灾及战祸等不可抗力之灾害损失,除船舶海难、空难事件,事实发生在海外,勘查困难,应凭主管官署或海事报告书及保险公司出具之证明处理外,应於事实发生后之次日起15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 1. 事后报备,并应於事实发生后之次日起15日内报备。
2. 查核准则第102条 2. 纳税义务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者,得於该期间届满前申请延期。但延长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并以1次为限。 2. 得於上述报备期间届满前申请延期,但延长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并以1次为限。
  3. 如未依前2项规定报经稽徵机关派员勘查,但能提出确实证据证明其损失属实者,仍应核实认定。
5. 固定资产报废 1. 所得税法第 57 条 2. 查核准则第 95 条
 第 11 款
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规定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者,得提出确实证明文件,其无证明文件者,除上市、上柜公司,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核实认定外,应於事前报请稽徵机关核备,以其未折减余额列为该年度之损失。但有废料售价之收入者,应将该售价作为收益。 事前报备。
6. 商品报废 查核准则第 101条之1 1.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 等因素而报废者,除上市、上柜公司,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者外,应於事实发生后15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惟经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 事前报备。
2. 生鲜农、鱼类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因产品特性或相关卫生法令规定,於过期或变质后无法久存者,除上市、上柜公司,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者外,得申请该管稽徵机关核准,免依前款规定报经该管稽徵机关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但应按月检附经会计师签证之报废清单,送请该管稽徵机关备查,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

3.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呆滞而无法出售或加工制造,已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经查明属实者,应予认定。

4. 依前3款规定报废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如 有废品出售收入,应列为其他收入或商品报废损失之减项。

资料来源: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