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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费用或损失必须向税捐稽徵机关报备
附表:各项费用或损失报备事项之税法规定
依现行税法规定须经事前或事后向税捐稽徵机关报备,才能列报费用或损失者,主要有职工退休金准备、职工退休基金、商品盘损、灾害损失、固定资产报废、商品报废等。营利事业如因一时疏忽,未办理报备手续,所列报之费用或损失将无法获得认定。兹举一实例叙述如下:
有一家稍具规模之饮料公司,全年营业额数亿元,因其下游商号经销其饮料,偶有饮料逾保存期限未出售,以变质为由退回,该公司依法冲帐并列报商品报废损失,全年累积金额高达400余万元,由於该笔变质之饮料仅於帐上据实记载,却未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第1款规定於事实发生后15日内检具清单报请税捐稽徵机关勘查监毁,国税局於查核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以该公司列报之商品报废未於事实发生后15日内向国税局报备,悉数剔除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100余万元。本案该公司不仅变质之饮料不能销售致减少收入外,又无法认列损失,可谓雪上加霜。
有鉴於此,特将各相关税法规定费用或损失报备事宜详列如附表,供营利事业参酌,藉达节税目的。
项目 | 法令依据 | 法令规定 | 申报期限 |
---|---|---|---|
1. 职工退休金准备 | 1. 所得税法第 33 条 2. 查核准则第 71 条 第 7 款 |
1. 营利事业订有职工退休办法者,得报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之4%限度内,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 | 事前报备。 |
职工退休基金 | 2. 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与该营利事业完全分离,其保管、运用及分配等符合财政部之规定者,报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之8%限度内,提拨职工退休基金。 | ||
劳工退休准备金 | 3. 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报经该主管机关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15%限度内,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 | ||
2. 广告费 | 查核准则第 78 条第 1 款第 3 目 | 参加义卖、特卖须报经稽徵机关核备,才能认列相关之费用。 | 事前报备。 |
3. 商品盘损 ( 未经会计师签证者 ) | 查核准则第 101 条第 2 款 | 存货采永续盘存制或经核准采零售价法者,存货盘点短少须於事实发生后15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徵机关调查认定;惟若经会计师盘点并提出签证报告,则免予报备。 | 事后报备,并应於事实发生后之次日起15日内报备。 |
4.灾害损失 | 1.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0条之1 | 1. 凡遭受地震、风灾、水灾、火灾、旱灾、虫灾及战祸等不可抗力之灾害损失,除船舶海难、空难事件,事实发生在海外,勘查困难,应凭主管官署或海事报告书及保险公司出具之证明处理外,应於事实发生后之次日起15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 | 1. 事后报备,并应於事实发生后之次日起15日内报备。 |
2. 查核准则第102条 | 2. 纳税义务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者,得於该期间届满前申请延期。但延长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并以1次为限。 | 2. 得於上述报备期间届满前申请延期,但延长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并以1次为限。 | |
3. 如未依前2项规定报经稽徵机关派员勘查,但能提出确实证据证明其损失属实者,仍应核实认定。 | |||
5. 固定资产报废 | 1. 所得税法第 57 条 2. 查核准则第 95 条 第 11 款 |
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规定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者,得提出确实证明文件,其无证明文件者,除上市、上柜公司,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核实认定外,应於事前报请稽徵机关核备,以其未折减余额列为该年度之损失。但有废料售价之收入者,应将该售价作为收益。 | 事前报备。 |
6. 商品报废 | 查核准则第 101条之1 | 1.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 等因素而报废者,除上市、上柜公司,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者外,应於事实发生后15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惟经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 | 事前报备。 |
2. 生鲜农、鱼类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因产品特性或相关卫生法令规定,於过期或变质后无法久存者,除上市、上柜公司,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者外,得申请该管稽徵机关核准,免依前款规定报经该管稽徵机关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但应按月检附经会计师签证之报废清单,送请该管稽徵机关备查,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 | |||
3.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呆滞而无法出售或加工制造,已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经查明属实者,应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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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前3款规定报废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如 有废品出售收入,应列为其他收入或商品报废损失之减项。 |
资料来源: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