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知识交流 > 营业税报马仔 > 营业人给付员工之旅行费用、生日礼品、慰劳品、康乐活动等费用,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可否申报扣抵?(9323) 营业人给付员工之旅行费用、生日礼品、慰劳品、康乐活动等费用,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可否申报扣抵?(9323) 营业人支(给)付员工康乐活动费用、员工旅行费用、员工生日礼品、员工因公受伤之慰劳品、员工婚丧喜庆之礼品,均属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之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75.7.3.台财税第7557458号函) 资料来源: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