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的那些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9301)
(一)购进之货物或劳务未依规定取得并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之凭证者。
(二)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但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及对政府捐献者,不在此限。
(三)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
(四)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
(五)自用乘人小汽车。
(六)营业人专营第8条第1项免税货物或劳务者,其进项税额不得申请退还,兼营第8条第1项免税货物或劳务,或因本法其他规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与计算办法,由财政部定之。
(七)统一发票扣抵联经载明「违章补开」者,但该统一发票系因买受人检举而补开者不在此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
资料来源:财政部税务入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