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税务新闻-营利事业所得税 |
---|---|
主题 | 家庭消费支出及罚锾不得列报为营利事业的费用 |
内容 | 本局表示: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费用及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依规定不得列为营利事业的费用或损失。 本局进一步说明,因有些营利事业为家族公司,事业之费用常未划分清楚,致与业主个人或家庭费用混淆不清,而各项罚锾原不属营利事业之必要费用,故於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与业务无关之家庭费用或个人消费支出不能列报,依各种法规科处的罚锾,亦不得列支,以资澄清。 本局近日查核辖内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某公司列报大额家庭消费支出及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为营业费用,遂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予以剔除补税。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平时发生费用时,应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详予记录,如有与本身业务无关,或因违反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以免遭剔除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
日期 | 2012/2/22 |
发布单位 | 审查一科 |
联络人 | 曾秋锦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分机1337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