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知识交流 > 营利事业所得税资讯园地 > 营利事业列报投资损失,应留意其认列时点
类别 | 税务新闻-营利事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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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营利事业列报投资损失,应留意其认列时点 |
内容 | 本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规定,营利事业发生投资损失时应以实现者为限,如因被投资事业清算而发生投资损失,除应取具被投资事业之清算证明文件外,应以清算人依法办理清算完结,结算表册等经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日为准。 本局说明辖区内甲公司98年度列报因被投资公司清算而发生之投资损失760万元,经核相关清算文件,该被投资公司清算期间为98年10月1日至99年1月25日,相关清算结算表册经股东会承认之日为99年1月25日,依前揭规定,应於99年认列投资损失,原帐列98年度之投资损失760万元予以全数减列。 本局提醒,如对於上揭规定有不明了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辖税捐稽徵机关查询或於上班时间拨打国税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查询,有专人详细解说。 |
日期 | 2012/2/17 |
发布单位 | 审查一科 |
联络人 | 刘怡芬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分机1343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