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税务新闻-营业税 |
---|---|
主题 | 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出租房屋行为,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并课徵营业税 |
内容 | 本局表示,近来接获不少民众反应,部分个人以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隔成多间小套房,出租给学生或他人,从事营利行为,但却未依规定办理营业设立登记,涉嫌违章逃漏营业税。 本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劳务,应课徵营业税。同法第3条第2项规定,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销售劳务之营业人为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因此,营业人出租建物,应依法课徵营业税。为明确课徵营业税基准,财政部已发布释令明文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出租建物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应办理营业登记,课徵营业税,否则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按租赁所得课徵个人综合所得税: 一、 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含设置有形之营业场所或设置网站)。 二、 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营业登记)。 三、 雇用人员协助处理房屋出租事宜。 本局进一步表示,个人以自有少数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一般不会有设置店面、办公处所或招牌等情形,也不会雇用员工来经营。但是,如果个人利用设置店面、办公处所、招牌,或雇用人员来经营出租建物业务,与一般个人出租余屋行为已有不同,实属一种营利行为,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本局最后提醒纳税义务人,从98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建物如有符合课徵营业税之标准者,即应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营业登记,报缴营业税,以免遭受处罚。如尚有疑问,可洽询各地区国税局或所属分局、稽徵所,或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800-000-321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将有专人为您解说。 |
日期 | 2011/12/16 |
发布单位 | 审查四科 |
联络人 | 郑热心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3-3396789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分机1236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