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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或劳务有那些?(9202)
(一)外销货物。
(二)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
(三)依法设立之免税商店销售与过境或出境旅客之货物。
(四)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
(五)国际间之运输。但外国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国际运输业务者,应以各该国对中华民国国际运输事业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类似税捐者为限。
(六)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
(七)销售与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所使用之货物或修缮劳务。
(八)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课税区营业人未输往课税区而直接出口之货物。
(九)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课税区营业人存入自由港区事业或海关管理之保税仓库、物流中心以供外销之货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
资料来源:财政部税务入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