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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商号如发生违反税法规定情事,虽然变更负责人,但仍以违章行为发生时登记之负责人为论处对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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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富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326 桃园市杨梅区新农街二段253号
台南市安南区王先生问:因父亲过世,为支付丧葬费用,急需动用其父亲所遗留之银行存款15万元,可否迳提领该笔存款? 南区国税局安南稽徵所答覆:被继承人在金融机构或台湾邮政公司之存款余额在新台币20万元以下,继承人办理该项存款之继承或提领时,可免检附税捐稽徵机关核发之遗产税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但该项存款仍应依法列入被继承人之遗产申报遗产税,故王先生并不须先完成遗产税申报即可迳提该笔存款。该所又说,存款余额在20万以下之继承移转免附遗产税缴清或免税证明书之规定,系考量继承人急用现金之需要,申报遗产税时,仍应将该项存款并入遗产申报。   【2012/10/23 经济日报】@ http://udn.com/ 全文网址: 税务问答/存款未逾20万元 继承免附证明书 | 税务法务 | 财经产业 | 联合新闻网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447427.shtml#ixzz2A4wMIcpw Power By udn.com 资料来源:联合新闻网 http://www.chemfu.com.tw/hot_62623.html 存款未逾20万元 继承免附证明书 2024-12-17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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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税务新闻-一般新闻
主题 独资商号如发生违反税法规定情事,虽然变更负责人,但仍以违章行为发生时登记之负责人为论处对象
内容 本局表示,本局经常发现不少独资商号因违反税法规定,於被稽徵机关查获后,即迅速找人头变更负责人,以图规避补税及处罚之情事。

本局指出,依据财政部86年5月7日台财税第861894479号函规定,独资组织营利事业於办妥负责人或商号变更登记后,如经查获变更前有违反税法规定情事者,仍然以违章行为发生时登记之负责人为论处对象。

本局说明,独资组织营利事业对外虽然以所经营之商号名义营业,但实际上仍属个人之事业,应以该独资经营之自然人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因此独资商号如有触犯税法上之违章事实应受处罚时,亦应以该独资经营之自然人为对象。是故独资商号因违反税法规定,虽迅速变更负责人,但只要违章行为发生在变更负责人之前,国税局仍会以原负责人为论处对象。并不会因负责人变更而有所改变。


日期 2011/11/30
发布单位 法务一科
联络人 简素珍
联络电话 03-3396789分机1635
主题(Category.Cake) 财政税务 - 510
施政(Category.Theme) 国税 - 452
服务(Category.Service) 其他 - IZ0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