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税务新闻-一般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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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独资商号如发生违反税法规定情事,虽然变更负责人,但仍以违章行为发生时登记之负责人为论处对象 |
内容 | 本局表示,本局经常发现不少独资商号因违反税法规定,於被稽徵机关查获后,即迅速找人头变更负责人,以图规避补税及处罚之情事。 本局指出,依据财政部86年5月7日台财税第861894479号函规定,独资组织营利事业於办妥负责人或商号变更登记后,如经查获变更前有违反税法规定情事者,仍然以违章行为发生时登记之负责人为论处对象。 本局说明,独资组织营利事业对外虽然以所经营之商号名义营业,但实际上仍属个人之事业,应以该独资经营之自然人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因此独资商号如有触犯税法上之违章事实应受处罚时,亦应以该独资经营之自然人为对象。是故独资商号因违反税法规定,虽迅速变更负责人,但只要违章行为发生在变更负责人之前,国税局仍会以原负责人为论处对象。并不会因负责人变更而有所改变。 |
日期 | 2011/11/30 |
发布单位 | 法务一科 |
联络人 | 简素珍 |
联络电话 | 03-3396789分机1635 |
主题(Category.Cake) | 财政税务 - 510 |
施政(Category.Theme) | 国税 - 452 |
服务(Category.Service) | 其他 - IZ0 |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