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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如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雖然變更負責人,但仍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4
http://www.chemfu.com.tw/ 權富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權富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326 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二段253號
臺南市安南區王先生問:因父親過世,為支付喪葬費用,急需動用其父親所遺留之銀行存款15萬元,可否逕提領該筆存款?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或臺灣郵政公司之存款餘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繼承人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或提領時,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但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故王先生並不須先完成遺產稅申報即可逕提該筆存款。該所又說,存款餘額在20萬以下之繼承移轉免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規定,係考量繼承人急用現金之需要,申報遺產稅時,仍應將該項存款併入遺產申報。   【2012/10/2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稅務問答/存款未逾20萬元 繼承免附證明書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447427.shtml#ixzz2A4wMIcpw Power By udn.com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www.chemfu.com.tw/hot_62623.html 存款未逾20萬元 繼承免附證明書 2024-12-17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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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稅務新聞-一般新聞
主題 獨資商號如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雖然變更負責人,但仍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內容 本局表示,本局經常發現不少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於被稽徵機關查獲後,即迅速找人頭變更負責人,以圖規避補稅及處罰之情事。

本局指出,依據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仍然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本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是故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雖迅速變更負責人,但只要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日期 2011/11/30
發佈單位 法務一科
聯絡人 簡素珍
聯絡電話 03-3396789分機1635
主題(Category.Cake) 財政稅務 - 510
施政(Category.Theme) 國稅 - 452
服務(Category.Service) 其他 - IZ0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