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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慎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
如何慎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
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組織型態計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別就法律責任與租稅負擔作一比較列述如下,投資人可審慎考量其經營策略及目標,做出最佳的選擇:
(一)法律責任:
1. 獨資及合夥:此類營利事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獨資事業的資本主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必須對其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2. 公司:公司 (無限與兩合公司除外) 與出資人 (股東) 為不同的法律個體,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僅負有限責任而已。
(二)租稅負擔:
組織別 | 獨資及合夥 | 公司 |
---|---|---|
項目 | ||
1.所得稅 | 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 ( 小規模營利事業自87年度起,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盈餘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時再合併計算繳納 ) 必須按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其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得作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 |
自87年度起公司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當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並可將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款扣抵其綜合所得稅。如公司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保留該部分盈餘,不必立即分配給股東,因此,可以延緩股東繳納綜合所得稅。 |
2.支付員工薪資 | 財政部對獨資及合夥事業之員工訂有給付薪資的最高標準,支付員工薪資超過該標準的部分不得認列為費用。 | 核實認定。 |
3.借款利息 | 向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1至9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 公司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 ( 91至9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 ) 內可以核實認定。 |
4.投資收益免稅 | 不得享受。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5.盈虧互抵 |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 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要件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減輕有盈餘年度之稅負。 |
6.租稅獎勵 | 無法享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 得享受下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1)加速折舊。 (2)自動化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3)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4)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5)利用新及潔淨能源、節約能源及工 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 (6)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7)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 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電視視 訊設備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 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及技術投資 抵減。 (8)研究與發展支出、人才培訓支出之 投資抵減。 (9)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投資抵減。 (10)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11)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 公積時,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課稅。 (12)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股東投 資抵減或連續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 (1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自91年 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新投 資創立或增資擴展5年免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 (14)在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 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取得國外 關係企業之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 所得、權利金所得、投資收益及處 分利益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
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組織型態計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別就法律責任與租稅負擔作一比較列述如下,投資人可審慎考量其經營策略及目標,做出最佳的選擇:
(一)法律責任:
1. 獨資及合夥:此類營利事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獨資事業的資本主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必須對其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2. 公司:公司 (無限與兩合公司除外) 與出資人 (股東) 為不同的法律個體,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僅負有限責任而已。
(二)租稅負擔:
組織別 | 獨資及合夥 | 公司 |
---|---|---|
項目 | ||
1.所得稅 | 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 ( 小規模營利事業自87年度起,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盈餘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時再合併計算繳納 ) 必須按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其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得作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 |
自87年度起公司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當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並可將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款扣抵其綜合所得稅。如公司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保留該部分盈餘,不必立即分配給股東,因此,可以延緩股東繳納綜合所得稅。 |
2.支付員工薪資 | 財政部對獨資及合夥事業之員工訂有給付薪資的最高標準,支付員工薪資超過該標準的部分不得認列為費用。 | 核實認定。 |
3.借款利息 | 向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1至9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 公司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 ( 91至9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 ) 內可以核實認定。 |
4.投資收益免稅 | 不得享受。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5.盈虧互抵 |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 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要件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減輕有盈餘年度之稅負。 |
6.租稅獎勵 | 無法享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 得享受下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1)加速折舊。 (2)自動化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3)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4)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5)利用新及潔淨能源、節約能源及工 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 (6)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7)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 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電視視 訊設備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 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及技術投資 抵減。 (8)研究與發展支出、人才培訓支出之 投資抵減。 (9)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投資抵減。 (10)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11)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 公積時,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課稅。 (12)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股東投 資抵減或連續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 (1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自91年 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新投 資創立或增資擴展5年免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 (14)在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 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取得國外 關係企業之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 所得、權利金所得、投資收益及處 分利益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
綜上分析,無論法律責任或租稅負擔而言,以公司組織的型態經營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