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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慎选营利事业组织型态
如何慎选营利事业组织型态
营业人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其组织型态计有独资、合伙、公司与其他组织;税捐之负担随组织型态之不同而有所不同,兹分别就法律责任与租税负担作一比较列述如下,投资人可审慎考量其经营策略及目标,做出最佳的选择:
(一)法律责任:
1. 独资及合伙:此类营利事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独资事业的资本主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必须对其事业所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2. 公司:公司 (无限与两合公司除外) 与出资人 (股东) 为不同的法律个体,各股东对於公司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仅负有限责任而已。
(二)租税负担:
组织别 | 独资及合伙 | 公司 |
---|---|---|
项目 | ||
1.所得税 | 应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外, ( 小规模营利事业自87年度起,其营利事业所得税於盈余归课资本主或合伙人综合所得税时再合并计算缴纳 ) 必须按当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资本主或合伙人应分配之盈余,课徵个人综合所得税。 其缴纳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得作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资本主或合伙人,综合所得税之可扣抵税额。 |
自87年度起公司於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将当年度盈余分配予股东,其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股东,并可将其获配股利总额所含之税款扣抵其综合所得税。如公司当年度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后,保留该部分盈余,不必立即分配给股东,因此,可以延缓股东缴纳综合所得税。 |
2.支付员工薪资 | 财政部对独资及合伙事业之员工订有给付薪资的最高标准,支付员工薪资超过该标准的部分不得认列为费用。 | 核实认定。 |
3.借款利息 | 向独资资本主及合伙组织之合伙人,所借贷之款项均应以资本主往来论,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利率标准(91至94年度为月息一分三厘)内可以核实认定。 | 公司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利率标准 ( 91至94年度为月息一分三厘 ) 内可以核实认定。 |
4.投资收益免税 | 不得享受。 |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其可扣抵税额,应依第66条之3规定,计入其 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
5.盈亏互抵 | 若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经营2个以上之营利事业,均系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其中如有亏损,得依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将核定之亏损就核定之营利所得中减除,以其余额为计算个人综合所得总额项目。 | 公司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但书规定要件者,得将其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5年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减轻有盈余年度之税负。 |
6.租税奖励 | 无法享受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各项奖励措施。 | 得享受下列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各项奖励措施: (1)加速折旧。 (2)自动化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3)资源回收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4)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5)利用新及洁净能源、节约能源及工 业用水再利用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 (6)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或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7)网际网路及电视功能、企业资源规 划、通讯及电信产品、电子、电视视 讯设备及数位内容产制等提升企业数 位资讯效能之硬体、软体及技术投资 抵减。 (8)研究与发展支出、人才培训支出之 投资抵减。 (9)投资於资源贫瘠或发展迟缓乡镇地区之投资抵减。 (10)提列国外投资损失准备。 (11)发行股票超过票面金额之溢价作为 公积时,免予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 所得税课税。 (12)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之股东投 资抵减或连续5年免徵营利事业所 得税。 (13)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自91年 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新投 资创立或增资扩展5年免徵营利事 业所得税。 (14)在我国境内设立达一定规模且具重 大经济效益之营运总部,取得国外 关系企业之管理服务或研究开发之 所得、权利金所得、投资收益及处 分利益之所得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 |
营业人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其组织型态计有独资、合伙、公司与其他组织;税捐之负担随组织型态之不同而有所不同,兹分别就法律责任与租税负担作一比较列述如下,投资人可审慎考量其经营策略及目标,做出最佳的选择:
(一)法律责任:
1. 独资及合伙:此类营利事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独资事业的资本主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必须对其事业所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2. 公司:公司 (无限与两合公司除外) 与出资人 (股东) 为不同的法律个体,各股东对於公司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仅负有限责任而已。
(二)租税负担:
组织别 | 独资及合伙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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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
1.所得税 | 应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外, ( 小规模营利事业自87年度起,其营利事业所得税於盈余归课资本主或合伙人综合所得税时再合并计算缴纳 ) 必须按当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资本主或合伙人应分配之盈余,课徵个人综合所得税。 其缴纳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得作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资本主或合伙人,综合所得税之可扣抵税额。 |
自87年度起公司於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将当年度盈余分配予股东,其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股东,并可将其获配股利总额所含之税款扣抵其综合所得税。如公司当年度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后,保留该部分盈余,不必立即分配给股东,因此,可以延缓股东缴纳综合所得税。 |
2.支付员工薪资 | 财政部对独资及合伙事业之员工订有给付薪资的最高标准,支付员工薪资超过该标准的部分不得认列为费用。 | 核实认定。 |
3.借款利息 | 向独资资本主及合伙组织之合伙人,所借贷之款项均应以资本主往来论,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利率标准(91至94年度为月息一分三厘)内可以核实认定。 | 公司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利率标准 ( 91至94年度为月息一分三厘 ) 内可以核实认定。 |
4.投资收益免税 | 不得享受。 |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其可扣抵税额,应依第66条之3规定,计入其 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
5.盈亏互抵 | 若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经营2个以上之营利事业,均系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其中如有亏损,得依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将核定之亏损就核定之营利所得中减除,以其余额为计算个人综合所得总额项目。 | 公司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但书规定要件者,得将其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5年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减轻有盈余年度之税负。 |
6.租税奖励 | 无法享受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各项奖励措施。 | 得享受下列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各项奖励措施: (1)加速折旧。 (2)自动化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3)资源回收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4)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5)利用新及洁净能源、节约能源及工 业用水再利用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 (6)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或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7)网际网路及电视功能、企业资源规 划、通讯及电信产品、电子、电视视 讯设备及数位内容产制等提升企业数 位资讯效能之硬体、软体及技术投资 抵减。 (8)研究与发展支出、人才培训支出之 投资抵减。 (9)投资於资源贫瘠或发展迟缓乡镇地区之投资抵减。 (10)提列国外投资损失准备。 (11)发行股票超过票面金额之溢价作为 公积时,免予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 所得税课税。 (12)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之股东投 资抵减或连续5年免徵营利事业所 得税。 (13)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自91年 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新投 资创立或增资扩展5年免徵营利事 业所得税。 (14)在我国境内设立达一定规模且具重 大经济效益之营运总部,取得国外 关系企业之管理服务或研究开发之 所得、权利金所得、投资收益及处 分利益之所得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 |
综上分析,无论法律责任或租税负担而言,以公司组织的型态经营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