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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慎选营利事业组织型态4
http://www.chemfu.com.tw/ 权富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权富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326 桃园市杨梅区新农街二段253号
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暨未分配盈余申报常见之错误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0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暨10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即将於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展开,为协助营利事业办理申报作业,该局特别就所辖营利事业申报时常见之错误,整理分析,请营利事业於申报时注意,以避免申报错误。 该局分别就损益及税额计算表、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变动明细申报表及未分配盈余申报书,说明如下: 一.损益及税额计算部分 营利事业填写损益及税额计算表时,常有行业代号误填之情形,填写时请注意查对当年度税务行业标准代号表。 营利事业若专营买卖有价证券或建屋出售,常发现未将其出售有价证券与土地之收入及成本,分别列入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依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合理分摊应归属之相关费用及损失,正确计算免税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额中减除。 营利事业若符合规定得以以前年度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者,各期亏损数应先扣除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再自全年所得额中扣除。 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证券交易所得税停徵之适用范围,以我国证券交易税条例所称有价证券为限,尚不包括外国政府或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 营利事业於计算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时,如有经稽徵机关核定之损失,其自损失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各该项所得额中扣除之顺序,应按损失发生年度顺序,逐年依序扣除。当年度无各该项所得额可供扣除或扣除后尚有未扣除余额者,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扣除。 营利事业关系人交易明细表(结算申报书第21页)中,属期末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营利事业(或由另一营利事业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或资本额超过50%之国外关系企业,常漏揭露关系人资料之「关系人交易年度或最近年度损益资料」栏(即H、I、J、K、L、M、N栏)。 二.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变动明细申报表部分 营利事业若於办理结算申报时已接获上年度之核定通知书,则本期申报之股东可扣抵税额期初余额应调整与上年度核定之股东可扣抵税额期末金额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税额之情形。 经稽徵机关核定减少87年度以后结算申报应纳中华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应於收到核定通知书时,自当年度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中减除。 营利事业依规定於申报书第17-1页填报股利或盈余分配日营利事业已实际缴纳之各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余额时,该余额如大於股利或盈余分配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应以该帐户之余额为限。 税额扣抵比率应依规定计算,以免造成税额扣抵比率计算错误。 三.未分配盈余申报书部分 未分配盈余申报书所指「弥补以往年之亏损」系指营利事业以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实际弥补其截至上一年度决算日止,依商业会计法规定处理之累积亏损数额,常有营利事业误以为仅限於87年度以后之亏损。 已由当年度盈余分配之股利净额及盈余净额,应以截至各该所得年度之次一会计年度结束前实际发生者,始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项,常有营利事业误将由以前年度盈余分配之股利净额及盈余净额或於次一会计年度结束前尚未发生者列为减项,而产生短缴税额之情形。 营利事业除依其他法律规定,由主管机关命令自当年度盈余已提列特别盈余公积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别盈余公积不得列入未分配盈余之减项。 自97年1月1日起,不论以当年度或96年度以前之盈余分配员工分红及董监事酬劳,於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皆得以费用列支,已使「依商业会计法规定处理之税后纯益」减少,故该部分不得再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非经财政部发布解释函令核准之减除项目不得列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项,以免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该局呼吁,102年度结算申报书格式已於该局网站(http://www.ntbt.gov.tw/营所税/报税资讯/人工申报)公布,以往年度申报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几天,请营利事业提早办理申报或请多利用网路申报,以免等候。 (联络人:审查一科包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84)资料来源:财政部台北国税局 http://www.chemfu.com.tw/hot_98832.html 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暨未分配盈余申报常见之错误 2024-12-17 2025-12-17
权富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326 桃园市杨梅区新农街二段253号 http://www.chemfu.com.tw/hot_98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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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chemfu.com.tw/hot_98832.html

如何慎选营利事业组织型态

营业人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其组织型态计有独资、合伙、公司与其他组织;税捐之负担随组织型态之不同而有所不同,兹分别就法律责任与租税负担作一比较列述如下,投资人可审慎考量其经营策略及目标,做出最佳的选择:

(一)法律责任:

1. 独资及合伙:此类营利事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独资事业的资本主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必须对其事业所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2. 公司:公司 (无限与两合公司除外) 与出资人 (股东) 为不同的法律个体,各股东对於公司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仅负有限责任而已。

(二)租税负担:

租税负担
组织别独资及合伙公司
项目
1.所得税 应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外, ( 小规模营利事业自87年度起,其营利事业所得税於盈余归课资本主或合伙人综合所得税时再合并计算缴纳 ) 必须按当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资本主或合伙人应分配之盈余,课徵个人综合所得税。
其缴纳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得作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资本主或合伙人,综合所得税之可扣抵税额。
自87年度起公司於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将当年度盈余分配予股东,其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股东,并可将其获配股利总额所含之税款扣抵其综合所得税。如公司当年度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后,保留该部分盈余,不必立即分配给股东,因此,可以延缓股东缴纳综合所得税。
2.支付员工薪资 财政部对独资及合伙事业之员工订有给付薪资的最高标准,支付员工薪资超过该标准的部分不得认列为费用。 核实认定。
3.借款利息 向独资资本主及合伙组织之合伙人,所借贷之款项均应以资本主往来论,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利率标准(91至94年度为月息一分三厘)内可以核实认定。 公司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利率标准 ( 91至94年度为月息一分三厘 ) 内可以核实认定。
4.投资收益免税 不得享受。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其可扣抵税额,应依第66条之3规定,计入其 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5.盈亏互抵 若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经营2个以上之营利事业,均系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其中如有亏损,得依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将核定之亏损就核定之营利所得中减除,以其余额为计算个人综合所得总额项目。 公司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但书规定要件者,得将其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5年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减轻有盈余年度之税负。
6.租税奖励 无法享受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各项奖励措施。 得享受下列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各项奖励措施:
(1)加速折旧。
(2)自动化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3)资源回收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4)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5)利用新及洁净能源、节约能源及工
   业用水再利用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
(6)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或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7)网际网路及电视功能、企业资源规
   划、通讯及电信产品、电子、电视视
   讯设备及数位内容产制等提升企业数
   位资讯效能之硬体、软体及技术投资
   抵减。
(8)研究与发展支出、人才培训支出之
   投资抵减。
(9)投资於资源贫瘠或发展迟缓乡镇地区之投资抵减。
(10)提列国外投资损失准备。
(11)发行股票超过票面金额之溢价作为
   公积时,免予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
   所得税课税。
(12)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之股东投
   资抵减或连续5年免徵营利事业所
   得税。
(13)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自91年
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新投
资创立或增资扩展5年免徵营利事
业所得税。
(14)在我国境内设立达一定规模且具重
   大经济效益之营运总部,取得国外
   关系企业之管理服务或研究开发之
   所得、权利金所得、投资收益及处
   分利益之所得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
如何慎选营利事业组织型态

营业人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其组织型态计有独资、合伙、公司与其他组织;税捐之负担随组织型态之不同而有所不同,兹分别就法律责任与租税负担作一比较列述如下,投资人可审慎考量其经营策略及目标,做出最佳的选择:

(一)法律责任:

1. 独资及合伙:此类营利事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独资事业的资本主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必须对其事业所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2. 公司:公司 (无限与两合公司除外) 与出资人 (股东) 为不同的法律个体,各股东对於公司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仅负有限责任而已。

(二)租税负担:

租税负担
组织别独资及合伙公司
项目
1.所得税 应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外, ( 小规模营利事业自87年度起,其营利事业所得税於盈余归课资本主或合伙人综合所得税时再合并计算缴纳 ) 必须按当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资本主或合伙人应分配之盈余,课徵个人综合所得税。
其缴纳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得作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资本主或合伙人,综合所得税之可扣抵税额。
自87年度起公司於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将当年度盈余分配予股东,其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股东,并可将其获配股利总额所含之税款扣抵其综合所得税。如公司当年度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后,保留该部分盈余,不必立即分配给股东,因此,可以延缓股东缴纳综合所得税。
2.支付员工薪资 财政部对独资及合伙事业之员工订有给付薪资的最高标准,支付员工薪资超过该标准的部分不得认列为费用。 核实认定。
3.借款利息 向独资资本主及合伙组织之合伙人,所借贷之款项均应以资本主往来论,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利率标准(91至94年度为月息一分三厘)内可以核实认定。 公司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利率标准 ( 91至94年度为月息一分三厘 ) 内可以核实认定。
4.投资收益免税 不得享受。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其可扣抵税额,应依第66条之3规定,计入其 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5.盈亏互抵 若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经营2个以上之营利事业,均系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其中如有亏损,得依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将核定之亏损就核定之营利所得中减除,以其余额为计算个人综合所得总额项目。 公司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但书规定要件者,得将其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5年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减轻有盈余年度之税负。
6.租税奖励 无法享受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各项奖励措施。 得享受下列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各项奖励措施:
(1)加速折旧。
(2)自动化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3)资源回收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4)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5)利用新及洁净能源、节约能源及工
   业用水再利用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
(6)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或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设备或技术之投资抵减。
(7)网际网路及电视功能、企业资源规
   划、通讯及电信产品、电子、电视视
   讯设备及数位内容产制等提升企业数
   位资讯效能之硬体、软体及技术投资
   抵减。
(8)研究与发展支出、人才培训支出之
   投资抵减。
(9)投资於资源贫瘠或发展迟缓乡镇地区之投资抵减。
(10)提列国外投资损失准备。
(11)发行股票超过票面金额之溢价作为
   公积时,免予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
   所得税课税。
(12)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之股东投
   资抵减或连续5年免徵营利事业所
   得税。
(13)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自91年
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新投
资创立或增资扩展5年免徵营利事
业所得税。
(14)在我国境内设立达一定规模且具重
   大经济效益之营运总部,取得国外
   关系企业之管理服务或研究开发之
   所得、权利金所得、投资收益及处
   分利益之所得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

综上分析,无论法律责任或租税负担而言,以公司组织的型态经营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