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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慎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4
http://www.chemfu.com.tw/ 權富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權富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326 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二段253號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於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展開,為協助營利事業辦理申報作業,該局特別就所轄營利事業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請營利事業於申報時注意,以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說明如下: 一.損益及稅額計算部分 營利事業填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時,常有行業代號誤填之情形,填寫時請注意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營利事業若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建屋出售,常發現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與土地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若符合規定得以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各期虧損數應先扣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其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各該項所得額中扣除之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當年度無各該項所得額可供扣除或扣除後尚有未扣除餘額者,才可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 營利事業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結算申報書第21頁)中,屬期末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或由另一營利事業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超過50%之國外關係企業,常漏揭露關係人資料之「關係人交易年度或最近年度損益資料」欄(即H、I、J、K、L、M、N欄)。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部分 營利事業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本期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末金額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87年度以後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時,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1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指「彌補以往年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常有營利事業誤以為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發生者,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常有營利事業誤將由以前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或於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發生者列為減項,而產生短繳稅額之情形。 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自97年1月1日起,不論以當年度或96年度以前之盈餘分配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皆得以費用列支,已使「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少,故該部分不得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報稅資訊/人工申報)公布,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天,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http://www.chemfu.com.tw/hot_98832.html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2024-12-17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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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慎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

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組織型態計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別就法律責任與租稅負擔作一比較列述如下,投資人可審慎考量其經營策略及目標,做出最佳的選擇:

(一)法律責任:

1. 獨資及合夥:此類營利事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獨資事業的資本主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必須對其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2. 公司:公司 (無限與兩合公司除外) 與出資人 (股東) 為不同的法律個體,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僅負有限責任而已。

(二)租稅負擔:

租稅負擔
組織別獨資及合夥公司
項目
1.所得稅 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 ( 小規模營利事業自87年度起,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盈餘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時再合併計算繳納 ) 必須按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其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得作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
自87年度起公司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當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並可將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款扣抵其綜合所得稅。如公司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保留該部分盈餘,不必立即分配給股東,因此,可以延緩股東繳納綜合所得稅。
2.支付員工薪資 財政部對獨資及合夥事業之員工訂有給付薪資的最高標準,支付員工薪資超過該標準的部分不得認列為費用。 核實認定。
3.借款利息 向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1至9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公司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 ( 91至9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 ) 內可以核實認定。
4.投資收益免稅 不得享受。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5.盈虧互抵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要件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減輕有盈餘年度之稅負。
6.租稅獎勵 無法享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得享受下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1)加速折舊。
(2)自動化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3)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4)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5)利用新及潔淨能源、節約能源及工
   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
(6)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7)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
   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電視視
   訊設備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
   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及技術投資
   抵減。
(8)研究與發展支出、人才培訓支出之
   投資抵減。
(9)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投資抵減。
(10)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11)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
   公積時,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課稅。
(12)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股東投
   資抵減或連續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
(1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自91年
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新投
資創立或增資擴展5年免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
(14)在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
   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取得國外
   關係企業之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
   所得、權利金所得、投資收益及處
   分利益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如何慎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

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組織型態計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別就法律責任與租稅負擔作一比較列述如下,投資人可審慎考量其經營策略及目標,做出最佳的選擇:

(一)法律責任:

1. 獨資及合夥:此類營利事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獨資事業的資本主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必須對其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2. 公司:公司 (無限與兩合公司除外) 與出資人 (股東) 為不同的法律個體,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僅負有限責任而已。

(二)租稅負擔:

租稅負擔
組織別獨資及合夥公司
項目
1.所得稅 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 ( 小規模營利事業自87年度起,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盈餘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時再合併計算繳納 ) 必須按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其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得作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
自87年度起公司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當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並可將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款扣抵其綜合所得稅。如公司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保留該部分盈餘,不必立即分配給股東,因此,可以延緩股東繳納綜合所得稅。
2.支付員工薪資 財政部對獨資及合夥事業之員工訂有給付薪資的最高標準,支付員工薪資超過該標準的部分不得認列為費用。 核實認定。
3.借款利息 向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1至9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公司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 ( 91至9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 ) 內可以核實認定。
4.投資收益免稅 不得享受。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5.盈虧互抵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要件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減輕有盈餘年度之稅負。
6.租稅獎勵 無法享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得享受下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
(1)加速折舊。
(2)自動化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3)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4)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5)利用新及潔淨能源、節約能源及工
   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
(6)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
(7)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
   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電視視
   訊設備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
   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及技術投資
   抵減。
(8)研究與發展支出、人才培訓支出之
   投資抵減。
(9)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投資抵減。
(10)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11)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
   公積時,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課稅。
(12)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股東投
   資抵減或連續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
(1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自91年
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新投
資創立或增資擴展5年免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
(14)在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
   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取得國外
   關係企業之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
   所得、權利金所得、投資收益及處
   分利益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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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分析,無論法律責任或租稅負擔而言,以公司組織的型態經營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