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現行租稅制度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可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大類。
● 國稅與地方稅的區分 國稅是屬於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有九種:
1. 關稅 | 由財政部關稅總局負責徵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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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礦區稅 | 由經濟部礦務局代為徵收 | |
3. 所得稅 | 由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負責徵收 (台北市地區由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辦理) |
註一:營業稅自八十八年起改為國稅並委託各地稅捐稽徵處代徵;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由國稅局自行稽徵。
註二:菸酒稅法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4. 遺產及贈與稅 | ||
5. 貨物稅 | ||
6. 證券交易稅 | ||
7. 期貨交易稅 | ||
8. 營業稅(註一) | ||
9. 菸酒稅(註二) |
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共有八種:
1. 印花稅 | 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臺北市地區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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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牌照稅 | ||
3. 地價稅 | ||
4. 田賦 | ||
5. 土地增值稅 | ||
6. 房屋稅 | ||
7. 契稅 | ||
8. 娛樂稅 |
資料來源:財政部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