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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开立销货发票后,因交易未完成,原开立发票作废,或销货后发生销货折让,不得列报为呆帐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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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富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326 桃园市杨梅区新农街二段253号
台南市安南区王先生问:因父亲过世,为支付丧葬费用,急需动用其父亲所遗留之银行存款15万元,可否迳提领该笔存款? 南区国税局安南稽徵所答覆:被继承人在金融机构或台湾邮政公司之存款余额在新台币20万元以下,继承人办理该项存款之继承或提领时,可免检附税捐稽徵机关核发之遗产税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但该项存款仍应依法列入被继承人之遗产申报遗产税,故王先生并不须先完成遗产税申报即可迳提该笔存款。该所又说,存款余额在20万以下之继承移转免附遗产税缴清或免税证明书之规定,系考量继承人急用现金之需要,申报遗产税时,仍应将该项存款并入遗产申报。   【2012/10/23 经济日报】@ http://udn.com/ 全文网址: 税务问答/存款未逾20万元 继承免附证明书 | 税务法务 | 财经产业 | 联合新闻网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447427.shtml#ixzz2A4wMIcpw Power By udn.com 资料来源:联合新闻网 http://www.chemfu.com.tw/hot_62623.html 存款未逾20万元 继承免附证明书 2024-12-17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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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营利事业开立销货发票后,因交易未完成,原开立发票作废,或销货后发生销货折让,不得列报为呆帐损失
详细内容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9条第5项第2款规定,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中有逾期两年,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营利事业开立销货发票后,因交易未完成,原开立发票作废,或销货后发生销货折让,应收帐款债权已不存在,尚不得依前开规定,以该等帐款未收为由,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该公司列报呆帐损失2,250万元,主张债权已逾期2年,经催收后,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并提示承揽合约、发票、债权明细表及催收证明等相关资料供核;惟该局查核发现,前开债权中有1,279万元所对应之销货发票已列报作废,另有203万元则系销货后发生销货折让,即甲公司未曾列报营业收入,无债权存在,尚无债权无法收回之情事发生,合计虚列呆帐损失1,482万元,经该局剔除呆帐损失1,482万元,除核定应补徵税额46.5万元外,因甲公司虚列呆帐损失致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并就漏税额处罚锾37.2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因债权无法收回而列报呆帐损失时,应注意该债权是否确实存在,并应符合所得税法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相关规定,以免遭剔除补税及处罚。
(联络人:审查一科邱股长;联络电话23113711分机1308)

资料来源:台北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