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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開立銷貨發票後,因交易未完成,原開立發票作廢,或銷貨後發生銷貨折讓,不得列報為呆帳損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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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富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326 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二段253號
臺南市安南區王先生問:因父親過世,為支付喪葬費用,急需動用其父親所遺留之銀行存款15萬元,可否逕提領該筆存款?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或臺灣郵政公司之存款餘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繼承人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或提領時,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但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故王先生並不須先完成遺產稅申報即可逕提該筆存款。該所又說,存款餘額在20萬以下之繼承移轉免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規定,係考量繼承人急用現金之需要,申報遺產稅時,仍應將該項存款併入遺產申報。   【2012/10/2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稅務問答/存款未逾20萬元 繼承免附證明書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447427.shtml#ixzz2A4wMIcpw Power By udn.com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www.chemfu.com.tw/hot_62623.html 存款未逾20萬元 繼承免附證明書 2024-12-17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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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營利事業開立銷貨發票後,因交易未完成,原開立發票作廢,或銷貨後發生銷貨折讓,不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營利事業開立銷貨發票後,因交易未完成,原開立發票作廢,或銷貨後發生銷貨折讓,應收帳款債權已不存在,尚不得依前開規定,以該等帳款未收為由,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250萬元,主張債權已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並提示承攬合約、發票、債權明細表及催收證明等相關資料供核;惟該局查核發現,前開債權中有1,279萬元所對應之銷貨發票已列報作廢,另有203萬元則係銷貨後發生銷貨折讓,即甲公司未曾列報營業收入,無債權存在,尚無債權無法收回之情事發生,合計虛列呆帳損失1,482萬元,經該局剔除呆帳損失1,482萬元,除核定應補徵稅額46.5萬元外,因甲公司虛列呆帳損失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並就漏稅額處罰鍰37.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債權無法收回而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該債權是否確實存在,並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資料來源:台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