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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 不可不知的营业税法新规定 |
详细内容 |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新修正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自100年6月22日施行,其中第11条第1款规定,营业人外销货物委由邮政机构出口,其离岸价格在新台币5万元以下,申报适用零税率时,应具备之文件为邮政机构掣发之执据影本。 该局说明,营业人外销货物委由邮政机构出口,原规定其邮包离岸价格为美金5千元以下者,准凭包裹执据作为证明文件;现行规定改为离岸价格新台币5万元以下。惟离岸价格超过新台币5万元者,仍应报经海关出口。 该局指出,营业人外销货物申报适用零税率时,除报经海关出口,免检附证明文件外,如委由邮政机构或依快递货物通关办法规定经海关核准登记之快递业者出口者,其离岸价格在新台币5万元以下,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时,应具备之文件为邮政机构或快递业者掣发之执据影本。 (联络人:松山分局周审核员;电话27183606分机604) |
资料来源:台北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