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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場須知4
權富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326 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二段253號
企業退場 當創業者決定要將事業作結束時,往往是因為面臨到經營不善或財務困難等問題,這些問題如果已經無法憑一己之力解決,將事業先作個重整或停業,未嘗不是一個好的選擇。一般來說,創業者決定退場時可能要面臨下面幾個狀況:一個是財務或債務的處理(必要時甚至需要申請破產),一個是公司解散或清算的程序,另外,部分公司的資產也需要作移轉的處分。 清算及解散 清算解散是企業因經營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業不宜或者不能繼續經營時,所進行的清算結束作業。 一、獨 資 如果是獨資商號要辦理解散,由於並不適用公司法的適用,只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即可。  解散程序:解散事由發生的時候起算15天內,向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申請歇業登記。 二、合 夥 如果是合夥組織或商號要辦理解散,雖不適用公司法,但仍然有民法及商業登記法的適用,如果要解散,則必須符合民法第692條所規定的解散原因,選任清算人後由合夥財產清償債務、返還合夥的出資,若還有剩餘的時候,再進行賸餘財產的分配。另外,和獨資一樣,仍必須在解散事由發生的時候起算15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  解散程序如下: (一)選任清算人,由合夥財產清償債務、返還合夥的出資。 (二)解散事由發生的時候起算15天內,向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申請歇業登記。 三、公 司 就公司法來說,一家公司要正式結束營業時,要經過「解散、清算」的程序,這是一般公司要結束營業關門時,資產還大於負債可能採用的程序。所謂的「解散」,就是指將公司的法人格加以消滅,公司法中規範的四種公司類型(包括: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適用。程序如下: (一)辦理公司解散登記:解散開始後的15日內,敘明解散事由,向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呈報清算人: 1.選任清算人,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2.應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3)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4)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5)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6)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9)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10)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三)執行報清:清算人必須依法律規定先了結公司業務後,收取債權與清償債務,再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才可以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 (四)清算完結: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1.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2.應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2)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3)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4)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5)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  (6)賸餘財產分配表。 停 業 所謂停業是指營業機關由於生產、經營等原因,需要暫停經營,在主管單位批准後辦理之停業登記。 一、獨資及合夥 (一)獨資及合夥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該在停業前辦理停業登記,在要復業前辦理復業登記。但已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二)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公 司 (一)公司如要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時,就應該在停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登記。如要復業,就應該在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辦理復業登記,但如果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制。 (二)每次辦理停業的期間最長是1年,而且次數不受限制。 (三)如果停業後有需要繼續停業1個月以上者,可不用每次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但應該在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 破 產 破產,是一種宣告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無法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透過破產宣告,可由法院進行後續債務協調。 公司結束營業時時,如果是資產小於負債很多的時候,除了用「停業」歸避以外,也可透過「破產」一途來處理。 我國破產法採一般破產主義,而非商人破產主義,因此不論是一般人、商業或是公司商號,如果無法清償債務的時候,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向法院提出聲請的人,可能是債務人本身,也可能是債權人出面聲請。 破產程序是利用破產人的財產組成破產財團,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的財產拍賣或變賣,扣除破產財團的管理等必要費用後,再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因此,如果沒有可供清償的財產存在或是債權人僅有一人時,則法院都會依破產法第63條規定,駁回破產的聲請。 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會整理破產人的財產,並依照債權人申報情形,進行分配,分配完成後,法院會宣告破產程序終結,但是,這個時候,破產人的權利限制仍然還沒有被解除。如果,破產人後來有繼續清償完,就可向法院聲請復權,用來回復因破產受限制的權利;如果沒有辦法清償,在破產程序終結後3年內,如果沒有故意隱匿財產或揮霍的情形遭受判刑的時候,也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重 整 當創業者決定要將事業作結束時,往往是因為面臨到經營不善或財務困難等問題,這些問題如果已經無法憑一己之力解決,將事業先作個重整或停業,未嘗不是一個好的選擇。一般來說,創業者決定退場時可能要面臨下面幾個狀況:一個是財務或債務的處理(必要時甚至需要申請破產),一個是公司解散或清算的程序,另外,部分公司的資產也需要作移轉的處分。 公司重整制度是指公司有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的時候,而有重建更生可能的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公司,可以藉由法院的重整裁定,調整公司與公司債權人間、公司與股東間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的權利義務,試圖讓公司可以繼續營運的再生制度。重整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在扶持財務陷於困境的企業再生,間接目的是在確保投資大眾以及公司債權人的權益,以維護社、經秩序之安定。 重整程序的開始只可以由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10以上的公司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法院在審查該公司是否符合重整要件之後,會作出是否核准重整聲請的裁定。如果公司收到法院准許重整的裁定後,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重整開始的登記,用來正式開始進行公司重整的工作。 公司在法院准許重整之後,公司原來已進行的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的訴訟程序,全部都應該停止。資料來源:全國工商入口網 http://www.chemfu.com.tw/hot_89447.html 退場須知 2023-08-02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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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場

當創業者決定要將事業作結束時,往往是因為面臨到經營不善或財務困難等問題,這些問題如果已經無法憑一己之力解決,將事業先作個重整或停業,未嘗不是一個好的選擇。一般來說,創業者決定退場時可能要面臨下面幾個狀況:一個是財務或債務的處理(必要時甚至需要申請破產),一個是公司解散或清算的程序,另外,部分公司的資產也需要作移轉的處分。


清算及解散

清算解散是企業因經營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業不宜或者不能繼續經營時,所進行的清算結束作業。

一、獨 資

如果是獨資商號要辦理解散,由於並不適用公司法的適用,只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即可。
  解散程序:解散事由發生的時候起算15天內,向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申請歇業登記。

二、合 夥

如果是合夥組織或商號要辦理解散,雖不適用公司法,但仍然有民法及商業登記法的適用,如果要解散,則必須符合民法第692條所規定的解散原因,選任清算人後由合夥財產清償債務、返還合夥的出資,若還有剩餘的時候,再進行賸餘財產的分配。另外,和獨資一樣,仍必須在解散事由發生的時候起算15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
  解散程序如下:

(一)選任清算人,由合夥財產清償債務、返還合夥的出資。

(二)解散事由發生的時候起算15天內,向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申請歇業登記。

三、公 司

就公司法來說,一家公司要正式結束營業時,要經過「解散、清算」的程序,這是一般公司要結束營業關門時,資產還大於負債可能採用的程序。所謂的「解散」,就是指將公司的法人格加以消滅,公司法中規範的四種公司類型(包括: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適用。程序如下:

(一)辦理公司解散登記:解散開始後的15日內,敘明解散事由,向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呈報清算人:

1.選任清算人,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2.應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3)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4)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5)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6)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9)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10)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三)執行報清:清算人必須依法律規定先了結公司業務後,收取債權與清償債務,再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才可以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

(四)清算完結: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1.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2.應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2)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3)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4)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5)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

 (6)賸餘財產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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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業

所謂停業是指營業機關由於生產、經營等原因,需要暫停經營,在主管單位批准後辦理之停業登記。

一、獨資及合夥

(一)獨資及合夥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該在停業前辦理停業登記,在要復業前辦理復業登記。但已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二)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公 司

(一)公司如要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時,就應該在停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登記。如要復業,就應該在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辦理復業登記,但如果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制。

(二)每次辦理停業的期間最長是1年,而且次數不受限制。

(三)如果停業後有需要繼續停業1個月以上者,可不用每次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但應該在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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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 產

破產,是一種宣告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無法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透過破產宣告,可由法院進行後續債務協調。

公司結束營業時時,如果是資產小於負債很多的時候,除了用「停業」歸避以外,也可透過「破產」一途來處理。

我國破產法採一般破產主義,而非商人破產主義,因此不論是一般人、商業或是公司商號,如果無法清償債務的時候,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向法院提出聲請的人,可能是債務人本身,也可能是債權人出面聲請。

破產程序是利用破產人的財產組成破產財團,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的財產拍賣或變賣,扣除破產財團的管理等必要費用後,再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因此,如果沒有可供清償的財產存在或是債權人僅有一人時,則法院都會依破產法第63條規定,駁回破產的聲請。

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會整理破產人的財產,並依照債權人申報情形,進行分配,分配完成後,法院會宣告破產程序終結,但是,這個時候,破產人的權利限制仍然還沒有被解除。如果,破產人後來有繼續清償完,就可向法院聲請復權,用來回復因破產受限制的權利;如果沒有辦法清償,在破產程序終結後3年內,如果沒有故意隱匿財產或揮霍的情形遭受判刑的時候,也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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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整

當創業者決定要將事業作結束時,往往是因為面臨到經營不善或財務困難等問題,這些問題如果已經無法憑一己之力解決,將事業先作個重整或停業,未嘗不是一個好的選擇。一般來說,創業者決定退場時可能要面臨下面幾個狀況:一個是財務或債務的處理(必要時甚至需要申請破產),一個是公司解散或清算的程序,另外,部分公司的資產也需要作移轉的處分。

公司重整制度是指公司有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的時候,而有重建更生可能的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公司,可以藉由法院的重整裁定,調整公司與公司債權人間、公司與股東間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的權利義務,試圖讓公司可以繼續營運的再生制度。重整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在扶持財務陷於困境的企業再生,間接目的是在確保投資大眾以及公司債權人的權益,以維護社、經秩序之安定。

重整程序的開始只可以由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10以上的公司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法院在審查該公司是否符合重整要件之後,會作出是否核准重整聲請的裁定。如果公司收到法院准許重整的裁定後,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重整開始的登記,用來正式開始進行公司重整的工作。

公司在法院准許重整之後,公司原來已進行的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的訴訟程序,全部都應該停止。
資料來源:全國工商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