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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场须知4
权富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326 桃园市杨梅区新农街二段253号
企业退场 当创业者决定要将事业作结束时,往往是因为面临到经营不善或财务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已经无法凭一己之力解决,将事业先作个重整或停业,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一般来说,创业者决定退场时可能要面临下面几个状况:一个是财务或债务的处理(必要时甚至需要申请破产),一个是公司解散或清算的程序,另外,部分公司的资产也需要作移转的处分。 清算及解散 清算解散是企业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所进行的清算结束作业。 一、独 资 如果是独资商号要办理解散,由於并不适用公司法的适用,只要向主管机关申请歇业登记即可。  解散程序:解散事由发生的时候起算15天内,向主管机关(各县市政府)申请歇业登记。 二、合 伙 如果是合伙组织或商号要办理解散,虽不适用公司法,但仍然有民法及商业登记法的适用,如果要解散,则必须符合民法第692条所规定的解散原因,选任清算人后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返还合伙的出资,若还有剩余的时候,再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另外,和独资一样,仍必须在解散事由发生的时候起算15天内,向主管机关申请歇业登记。  解散程序如下: (一)选任清算人,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返还合伙的出资。 (二)解散事由发生的时候起算15天内,向主管机关(各县市政府)申请歇业登记。 三、公 司 就公司法来说,一家公司要正式结束营业时,要经过「解散、清算」的程序,这是一般公司要结束营业关门时,资产还大於负债可能采用的程序。所谓的「解散」,就是指将公司的法人格加以消灭,公司法中规范的四种公司类型(包括: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适用。程序如下: (一)办理公司解散登记:解散开始后的15日内,叙明解散事由,向公司所在地主管机关办理解散登记。 (二)呈报清算人: 1.选任清算人,清算人於就任后15日内,向法院(民事庭)声报。 2.应检附文件:  (1)声报状(请以一般司法状纸撰写)。  (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3)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资料卡。  (4)股东名册(请载明股东姓名、所持股数)。  (5)选举清算人之股东会议纪录。  (6)清算人就任同意书(请载明清算人愿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7)清算人就任后所造具之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8)前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送经监察人审查通过之证明文件。  (9)前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於监察人审查后,提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证明文件。  (10)三次以上於日报之显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债权人於3个月内申报债权之证明文件。 (三)执行报清:清算人必须依法律规定先了结公司业务后,收取债权与清偿债务,再分派盈余或亏损后,才可以分派剩余财产给股东。 (四)清算完结: 清算人应於就任后6个月内完结清算,不能於6个月内完结清算时,清算人得申叙理由,声请法院展期。 1.清算人於清算完结,相关表册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后15日内,向法院声报。 2.应检附文件:  (1)声报状(请以一般司法状纸撰写)。  (2)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间收支表、损益表及清算后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3)监察人审查前述簿册之证明文件。  (4)前述簿册於监察人审查后,提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证明文件。  (5)依所得税法第75条,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64条办理之清算所得申报书。  (6)剩余财产分配表。 停 业 所谓停业是指营业机关由於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暂停经营,在主管单位批准后办理之停业登记。 一、独资及合伙 (一)独资及合伙依商业登记法规定,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者,应该在停业前办理停业登记,在要复业前办理复业登记。但已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申报者,不在此限。 (二)前项停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有正当理由,经商业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公 司 (一)公司如要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时,就应该在停业前或停止营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停业登记。如要复业,就应该在复业前或复业后15日内办理复业登记,但如果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申报核备者,不在此限制。 (二)每次办理停业的期间最长是1年,而且次数不受限制。 (三)如果停业后有需要继续停业1个月以上者,可不用每次先办理复业登记后再续办停业,但应该在每次继续停业期间前依法申请停业登记。 破 产 破产,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无法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透过破产宣告,可由法院进行后续债务协调。 公司结束营业时时,如果是资产小於负债很多的时候,除了用「停业」归避以外,也可透过「破产」一途来处理。 我国破产法采一般破产主义,而非商人破产主义,因此不论是一般人、商业或是公司商号,如果无法清偿债务的时候,就可以向法院声请破产宣告。向法院提出声请的人,可能是债务人本身,也可能是债权人出面声请。 破产程序是利用破产人的财产组成破产财团,由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将破产财团的财产拍卖或变卖,扣除破产财团的管理等必要费用后,再将财产平均分配给债权人,因此,如果没有可供清偿的财产存在或是债权人仅有一人时,则法院都会依破产法第63条规定,驳回破产的声请。 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会整理破产人的财产,并依照债权人申报情形,进行分配,分配完成后,法院会宣告破产程序终结,但是,这个时候,破产人的权利限制仍然还没有被解除。如果,破产人后来有继续清偿完,就可向法院声请复权,用来回复因破产受限制的权利;如果没有办法清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3年内,如果没有故意隐匿财产或挥霍的情形遭受判刑的时候,也可向法院声请复权。   重 整 当创业者决定要将事业作结束时,往往是因为面临到经营不善或财务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已经无法凭一己之力解决,将事业先作个重整或停业,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一般来说,创业者决定退场时可能要面临下面几个状况:一个是财务或债务的处理(必要时甚至需要申请破产),一个是公司解散或清算的程序,另外,部分公司的资产也需要作移转的处分。 公司重整制度是指公司有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之虞的时候,而有重建更生可能的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公司,可以藉由法院的重整裁定,调整公司与公司债权人间、公司与股东间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间的权利义务,试图让公司可以继续营运的再生制度。重整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在扶持财务陷於困境的企业再生,间接目的是在确保投资大众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以维护社、经秩序之安定。 重整程序的开始只可以由继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相当於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金额百分之10以上的公司债权人向法院声请,法院在审查该公司是否符合重整要件之后,会作出是否核准重整声请的裁定。如果公司收到法院准许重整的裁定后,应向主管机关办理重整开始的登记,用来正式开始进行公司重整的工作。 公司在法院准许重整之后,公司原来已进行的破产、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生的诉讼程序,全部都应该停止。资料来源:全国工商入口网 http://www.chemfu.com.tw/hot_89447.html 退场须知 2023-08-02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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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场

当创业者决定要将事业作结束时,往往是因为面临到经营不善或财务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已经无法凭一己之力解决,将事业先作个重整或停业,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一般来说,创业者决定退场时可能要面临下面几个状况:一个是财务或债务的处理(必要时甚至需要申请破产),一个是公司解散或清算的程序,另外,部分公司的资产也需要作移转的处分。


清算及解散

清算解散是企业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所进行的清算结束作业。

一、独 资

如果是独资商号要办理解散,由於并不适用公司法的适用,只要向主管机关申请歇业登记即可。
  解散程序:解散事由发生的时候起算15天内,向主管机关(各县市政府)申请歇业登记。

二、合 伙

如果是合伙组织或商号要办理解散,虽不适用公司法,但仍然有民法及商业登记法的适用,如果要解散,则必须符合民法第692条所规定的解散原因,选任清算人后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返还合伙的出资,若还有剩余的时候,再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另外,和独资一样,仍必须在解散事由发生的时候起算15天内,向主管机关申请歇业登记。
  解散程序如下:

(一)选任清算人,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返还合伙的出资。

(二)解散事由发生的时候起算15天内,向主管机关(各县市政府)申请歇业登记。

三、公 司

就公司法来说,一家公司要正式结束营业时,要经过「解散、清算」的程序,这是一般公司要结束营业关门时,资产还大於负债可能采用的程序。所谓的「解散」,就是指将公司的法人格加以消灭,公司法中规范的四种公司类型(包括: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适用。程序如下:

(一)办理公司解散登记:解散开始后的15日内,叙明解散事由,向公司所在地主管机关办理解散登记。

(二)呈报清算人:

1.选任清算人,清算人於就任后15日内,向法院(民事庭)声报。

2.应检附文件:

 (1)声报状(请以一般司法状纸撰写)。

 (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3)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资料卡。

 (4)股东名册(请载明股东姓名、所持股数)。

 (5)选举清算人之股东会议纪录。

 (6)清算人就任同意书(请载明清算人愿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7)清算人就任后所造具之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8)前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送经监察人审查通过之证明文件。

 (9)前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於监察人审查后,提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证明文件。

 (10)三次以上於日报之显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债权人於3个月内申报债权之证明文件。

(三)执行报清:清算人必须依法律规定先了结公司业务后,收取债权与清偿债务,再分派盈余或亏损后,才可以分派剩余财产给股东。

(四)清算完结:

清算人应於就任后6个月内完结清算,不能於6个月内完结清算时,清算人得申叙理由,声请法院展期。

1.清算人於清算完结,相关表册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后15日内,向法院声报。

2.应检附文件:

 (1)声报状(请以一般司法状纸撰写)。

 (2)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间收支表、损益表及清算后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3)监察人审查前述簿册之证明文件。

 (4)前述簿册於监察人审查后,提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证明文件。

 (5)依所得税法第75条,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64条办理之清算所得申报书。

 (6)剩余财产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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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业

所谓停业是指营业机关由於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暂停经营,在主管单位批准后办理之停业登记。

一、独资及合伙

(一)独资及合伙依商业登记法规定,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者,应该在停业前办理停业登记,在要复业前办理复业登记。但已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申报者,不在此限。

(二)前项停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有正当理由,经商业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公 司

(一)公司如要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时,就应该在停业前或停止营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停业登记。如要复业,就应该在复业前或复业后15日内办理复业登记,但如果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申报核备者,不在此限制。

(二)每次办理停业的期间最长是1年,而且次数不受限制。

(三)如果停业后有需要继续停业1个月以上者,可不用每次先办理复业登记后再续办停业,但应该在每次继续停业期间前依法申请停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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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 产

破产,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无法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透过破产宣告,可由法院进行后续债务协调。

公司结束营业时时,如果是资产小於负债很多的时候,除了用「停业」归避以外,也可透过「破产」一途来处理。

我国破产法采一般破产主义,而非商人破产主义,因此不论是一般人、商业或是公司商号,如果无法清偿债务的时候,就可以向法院声请破产宣告。向法院提出声请的人,可能是债务人本身,也可能是债权人出面声请。

破产程序是利用破产人的财产组成破产财团,由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将破产财团的财产拍卖或变卖,扣除破产财团的管理等必要费用后,再将财产平均分配给债权人,因此,如果没有可供清偿的财产存在或是债权人仅有一人时,则法院都会依破产法第63条规定,驳回破产的声请。

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会整理破产人的财产,并依照债权人申报情形,进行分配,分配完成后,法院会宣告破产程序终结,但是,这个时候,破产人的权利限制仍然还没有被解除。如果,破产人后来有继续清偿完,就可向法院声请复权,用来回复因破产受限制的权利;如果没有办法清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3年内,如果没有故意隐匿财产或挥霍的情形遭受判刑的时候,也可向法院声请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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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整

当创业者决定要将事业作结束时,往往是因为面临到经营不善或财务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已经无法凭一己之力解决,将事业先作个重整或停业,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一般来说,创业者决定退场时可能要面临下面几个状况:一个是财务或债务的处理(必要时甚至需要申请破产),一个是公司解散或清算的程序,另外,部分公司的资产也需要作移转的处分。

公司重整制度是指公司有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之虞的时候,而有重建更生可能的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公司,可以藉由法院的重整裁定,调整公司与公司债权人间、公司与股东间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间的权利义务,试图让公司可以继续营运的再生制度。重整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在扶持财务陷於困境的企业再生,间接目的是在确保投资大众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以维护社、经秩序之安定。

重整程序的开始只可以由继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相当於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金额百分之10以上的公司债权人向法院声请,法院在审查该公司是否符合重整要件之后,会作出是否核准重整声请的裁定。如果公司收到法院准许重整的裁定后,应向主管机关办理重整开始的登记,用来正式开始进行公司重整的工作。

公司在法院准许重整之后,公司原来已进行的破产、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生的诉讼程序,全部都应该停止。
资料来源:全国工商入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