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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税务新闻-综合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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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发放年终工作奖金,如何办理所得税扣缴? |
内容 | 本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如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自100年1月1日起,兼职所得及非每月给付薪资之扣缴率由6%降为5%,且扣缴义务人每次给付金额未达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无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者之起扣标准者(101年度为68,501元),免予扣缴所得税,惟仍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主管机关。 本局举例说明:A公司101年1月10日发放员工甲、乙两人100年度年终工作奖金(非每月给付之薪资)分别为5万及7万。甲君领取之年终工作奖金5万,因未达起扣标准68,501元,所以不会被扣缴所得税,乙君领取之年终工作奖金7万,已达到起扣标准,应按给付额扣缴5%所得税,即7万*5%=3,500元。 本局特别提醒扣缴义务人:按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有关薪资所得之计算,系以在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种薪资收入为所得额,包括薪金、工资、津贴、奖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等。因此,员工领取之年终工作奖金,仍属员工在职务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资,应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依规定办理扣缴。 |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