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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商销售药品与药局应依属性开立不同种类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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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年度中由免用统一发票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应如何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若年度中由查定课徵营业税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其营利事业所得税应将免用发票期间之查定营业额一并申报,若漏未申报该部分所得者,应予补税免罚。 该局指出,漏报查定营业额部分之所得计算,应视其为扩大书审申报或查帐案件有所不同,兹说明如下: 一、营利事业若为扩大书审申报案者,依扩大书面审核要点第5点规定,该查定之营业收入应依扩大书面审核适用纯益率核课所得,即(查定之营业收入+开立发票之金额+非营业收入)×扩大书面审核适用纯益率。 二、营利事业若采查帐申报者,因查定课税期间之收入成本损费均未申报,应依所得税法第79条规定,按同业利润标准核定该期间之所得额(查定之营业收入×同业利润标准纯益率),而本期之课税所得额即查定营业额核定之所得额加计开立发票期间经稽徵机关查帐核定之所得额。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若有年度中改为使用统一发票情事者,应依前揭规定办理结算申报或申请更正,以正确计算税务申报之损益及应缴纳税捐。 (联络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长;电话25868885分机360) 发布单位:中南稽徵所 资料来源:台北市国税局 http://www.chemfu.com.tw/hot_59109.html 营利事业年度中由免用统一发票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应如何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 2024-12-17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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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税务新闻-营业税
主题 药商销售药品与药局应依属性开立不同种类之统一发票
内容 本局表示,迩来药商对於买受人为药局时,因药局具有执行业务者及营业人之双重身份,而无法判断应开立何种统一发票滋生疑义,财政部遂於101年5月4日以台财税字第10100540820号令释,药商销售药品与药局,倘属医师处方药品,核属药局执行调剂业务之进货,药商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倘属医师药师药剂生指示药品、成药及固有成方制剂或其他货物,则应依同条项第1款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

本局进一步说明,药局除经营药品调剂、供应业务外,倘兼营成药、指示用药及其他货物销售,同时具有执行业务者及营业人身分,除编配扣缴单位统一编号外,尚须办理营业登记。药局收入中,属销售药品或其他货物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属提供药品调剂、供应之专业性劳务部分,则核属主持药师、药剂生之执行业务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报缴综合所得税,尚不因其办理营业登记而否定其主持药师、药剂生执行业务者身份。

依据财政部87年6月18日台财税第871947546号函规定,药局经营药品调剂、供应业务之收入,系指药局依医师处方笺从事调剂业务之收入及经调剂后药品供应之收入。另依药事法第8条第2项、第50条第1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制剂分为医师处方药品、医师药师药剂生指示药品、成药及固有成方制剂;医师处方药品,须由医师处方或限由医师使用;须由医师处方之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供应。准此,药局购买医师处方药品,应系为执行药品调剂、供应等专业性业务而为之进货,依规定不得迳自零售,药商销售该类药品予药局,应可认属系销售货物与非营业人身分之执行业务者,得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至成药、指示用药或其他货物部分,药局销售类此药品或其他货物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其购入类此药品或其他货物应系属其销售货物之进项,就药商而言,则属销售货物与营业人,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药局支付之进项税额并得扣抵其销项税额。

此外,依药品查验登记审查准则第20条规定,药品之标签、仿单、包装应符合药事法第75条规定,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事项刊载,药品类别亦为其中一项,且为查验登记事项之一,是以,药商销售药品予药局,可依上开所叙区分药品类别。

最后本局呼吁,药商应依上开财政部101年5月4日令释开立统一发票交付药局,若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营业人,未依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而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稽徵机关将依营业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日期 2012/7/26
发布单位 审查四科
联络人 毛佩荃
联络电话 03-3396789 转 1233
主题(Category.Cake) 财政税务 - 510
施政(Category.Theme) 国税 - 452
服务(Category.Service) 其他 - IZ0
资料来源:北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