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知識交流
2
新聞報給您知
3
外僑綜合所得稅之課稅釋疑4
http://www.chemfu.com.tw/ 權富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權富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326 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二段253號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於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展開,為協助營利事業辦理申報作業,該局特別就所轄營利事業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請營利事業於申報時注意,以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說明如下: 一.損益及稅額計算部分 營利事業填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時,常有行業代號誤填之情形,填寫時請注意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營利事業若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建屋出售,常發現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與土地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若符合規定得以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各期虧損數應先扣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其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各該項所得額中扣除之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當年度無各該項所得額可供扣除或扣除後尚有未扣除餘額者,才可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 營利事業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結算申報書第21頁)中,屬期末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或由另一營利事業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超過50%之國外關係企業,常漏揭露關係人資料之「關係人交易年度或最近年度損益資料」欄(即H、I、J、K、L、M、N欄)。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部分 營利事業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本期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末金額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87年度以後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時,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1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指「彌補以往年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常有營利事業誤以為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發生者,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常有營利事業誤將由以前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或於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發生者列為減項,而產生短繳稅額之情形。 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自97年1月1日起,不論以當年度或96年度以前之盈餘分配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皆得以費用列支,已使「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少,故該部分不得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報稅資訊/人工申報)公布,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天,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http://www.chemfu.com.tw/hot_98832.html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2024-12-17 2025-12-17
權富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326 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二段253號 http://www.chemfu.com.tw/hot_98832.html
權富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326 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二段253號 http://www.chemfu.com.tw/hot_988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12-1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chemfu.com.tw/hot_98832.html

類別 稅務新聞-一般新聞
主題 外僑綜合所得稅之課稅釋疑
內容 本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表示,外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為其雇主來華從事商業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調查市場、採購、驗貨、技術服務等,因其在華居留期間,中華民國政府提供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使用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有納稅義務,且在國際間課稅之慣例上,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國別認定,均係以勞務提供地為準。

本局並表示,對國外勞務報酬課徵所得稅,在兩國尚未訂定租稅協定前,常發生重複課稅之現象,但有些國家為消弭重複課稅,對已在其他國家繳納之所得稅准予扣抵。本局特籲請已在我國繳納所得稅之外僑,如有需要納稅證明書,請攜帶護照及居留證,逕向國稅局所轄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


日期 2012/7/20
發佈單位 審查二科
聯絡人 莊淑純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 1415
主題(Category.Cake) 財政稅務 - 510
施政(Category.Theme) 國稅 - 452
服務(Category.Service) 其他 - IZ0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