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暨未分配盈余申报常见之错误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0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暨10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即将於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展开,为协助营利事业办理申报作业,该局特别就所辖营利事业申报时常见之错误,整理分析,请营利事业於申报时注意,以避免申报错误。
该局分别就损益及税额计算表、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变动明细申报表及未分配盈余申报书,说明如下:
一.损益及税额计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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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填写损益及税额计算表时,常有行业代号误填之情形,填写时请注意查对当年度税务行业标准代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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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若专营买卖有价证券或建屋出售,常发现未将其出售有价证券与土地之收入及成本,分别列入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依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合理分摊应归属之相关费用及损失,正确计算免税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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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若符合规定得以以前年度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者,各期亏损数应先扣除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再自全年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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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证券交易所得税停徵之适用范围,以我国证券交易税条例所称有价证券为限,尚不包括外国政府或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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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於计算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时,如有经稽徵机关核定之损失,其自损失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各该项所得额中扣除之顺序,应按损失发生年度顺序,逐年依序扣除。当年度无各该项所得额可供扣除或扣除后尚有未扣除余额者,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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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关系人交易明细表(结算申报书第21页)中,属期末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营利事业(或由另一营利事业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或资本额超过50%之国外关系企业,常漏揭露关系人资料之「关系人交易年度或最近年度损益资料」栏(即H、I、J、K、L、M、N栏)。
二.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变动明细申报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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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若於办理结算申报时已接获上年度之核定通知书,则本期申报之股东可扣抵税额期初余额应调整与上年度核定之股东可扣抵税额期末金额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税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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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稽徵机关核定减少87年度以后结算申报应纳中华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应於收到核定通知书时,自当年度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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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依规定於申报书第17-1页填报股利或盈余分配日营利事业已实际缴纳之各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余额时,该余额如大於股利或盈余分配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应以该帐户之余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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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扣抵比率应依规定计算,以免造成税额扣抵比率计算错误。
三.未分配盈余申报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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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余申报书所指「弥补以往年之亏损」系指营利事业以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实际弥补其截至上一年度决算日止,依商业会计法规定处理之累积亏损数额,常有营利事业误以为仅限於87年度以后之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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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由当年度盈余分配之股利净额及盈余净额,应以截至各该所得年度之次一会计年度结束前实际发生者,始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项,常有营利事业误将由以前年度盈余分配之股利净额及盈余净额或於次一会计年度结束前尚未发生者列为减项,而产生短缴税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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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除依其他法律规定,由主管机关命令自当年度盈余已提列特别盈余公积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别盈余公积不得列入未分配盈余之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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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1月1日起,不论以当年度或96年度以前之盈余分配员工分红及董监事酬劳,於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皆得以费用列支,已使「依商业会计法规定处理之税后纯益」减少,故该部分不得再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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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财政部发布解释函令核准之减除项目不得列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项,以免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该局呼吁,102年度结算申报书格式已於该局网站(http://www.ntbt.gov.tw/营所税/报税资讯/人工申报)公布,以往年度申报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几天,请营利事业提早办理申报或请多利用网路申报,以免等候。
(联络人:审查一科包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84)
资料来源:财政部台北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