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记者吕雪彗/台北报导】
行政院会昨天通过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大幅松绑纳税人列报扶养年龄限制,取消纳税人不得扶养20岁至60岁间「其他亲属及家属」规定,未来甚至同居一家的 「小老婆」都适用,约影响98万人。
另外,年满20岁以上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的其他亲属,若有扶养事实,都可列报扶养减税。一旦今年通过修法,最快可望在明年5月报税适用。
财政部所谓的「其他亲属」指的是叔、伯、舅、甥、侄、嫂等,而「家属」则须符合民法1123条,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的亲属,互负扶养义务,都适用这项放宽规定,因此小老婆也适用。
现行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即使其他亲属符合就学、身障或者无谋生能力等受扶养条件,只要年龄在20岁到60岁之间,就不符合列报扶养减税的条件。
大法官会议第694号解释认为,以「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为减除免税额的限制要件,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大法官认为,民众只要能够证明确有扶养事实,不论受扶养者年龄高低,都应有列报免税额的权利,不因有年龄不同而有差别待遇,因此要求财部应修法,原规定至迟在今年12月30日以前失效。因此,行政院会昨日通过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优先审议,预计将在明年5月报税时适用。行政院官员表示,今年内确有扶养年满20岁、未满60岁的其他亲属或家属的纳税人,明年5月申报101年所得税时,即可适用,不会遭到打折计算。
财政部官员表示,即使修正草案今年底未来得及立法,现行对「无谋生能力」认定有税法解释函,只要未满60岁的直系尊亲属,其1年所得未达免税额8.2万元,可列为扶养亲属;另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身体伤残、精神障碍须长期就医者子女、兄弟姐妹都可列纳税人扶养对象。不过,「其他亲属」必须同住一家,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事实,才可列报扶养扣除对象。
资料来源:yahoo新闻网